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乐中行政审批冒告字〔2024〕第00003号
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乐中行政审批冒告字〔2024〕第00003号
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
经查,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在2006年3月22日的登记过程中,负责人系冒用何剑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何剑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负责人何剑的登记 。
因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4日
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
经查,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在2006年3月22日的登记过程中,负责人系冒用何剑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何剑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2006年3月22日作出的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负责人何剑的登记 。
因绵阳金 (略) 乐山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略) 中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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