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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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4〕531号

衡阳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 (略)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湘江中游右岸,工程毗邻G72、G107国道,拟新建3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和5个1000吨级通用泊位,设计吞吐量*吨/年,岸线长度为804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港池疏浚、水工建筑物、*域形成、道路堆场、配套生产与辅助建筑物、供电照明、信息与通信、给水排水及消防工程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3.70公顷,均为永久占地。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11.*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4.*立方米),本工程土石方回填总量76.*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4.*立方米),余方35.*立方米(全部调运至西侧相邻的衡阳*港枢纽(一期) (略) 专用线项目进行回填综合利用),不设置弃渣场。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3.70公顷。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561.*元(含主体已计列投资812.*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564.*元、植物措施572.*元,临时措施130.*元,独立费用164.*元。

(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6日

衡阳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衡阳港白沙洲港区文家坪作业区码头工 (略) 珠晖区东阳渡街道,湘江中游右岸,工程毗邻G72、G107国道,拟新建3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和5个1000吨级通用泊位,设计吞吐量*吨/年,岸线长度为804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港池疏浚、水工建筑物、*域形成、道路堆场、配套生产与辅助建筑物、供电照明、信息与通信、给水排水及消防工程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3.70公顷,均为永久占地。本项目土石方开挖总量111.*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4.*立方米),本工程土石方回填总量76.*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4.*立方米),余方35.*立方米(全部调运至西侧相邻的衡阳*港枢纽(一期) (略) 专用线项目进行回填综合利用),不设置弃渣场。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3.70公顷。

(三)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561.*元(含主体已计列投资812.*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564.*元、植物措施572.*元,临时措施130.*元,独立费用164.*元。

(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3.*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省税务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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