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罚!
以案释法丨未报批环评擅自开工,罚!
案情回顾
近日, (略) 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执法月监督检查行动时发现, (略) 长 (略) (略) 塑封电机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该企业涉及两个违法行为,其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略) 处以罚款2.*元;其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6.*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还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经过治理后达标排放。对于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情回顾
近日, (略) 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执法月监督检查行动时发现, (略) 长 (略) (略) 塑封电机建设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该企业涉及两个违法行为,其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略) 处以罚款2.*元;其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6.*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还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经过治理后达标排放。对于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投入生产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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