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B
地址/住址: (略) 鄞州区潘火街道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温州 (略) 时,发现温州 (略) 环评和相关验收文件显示,环评编制单位为浙江华阳 (略) 、验收编制第三方服务单位为温州 (略) 、验收检测单位为浙江 (略) 。验收监测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22日, (略) 无法出示对温州 (略) 的验收检测样品采样、检验分析过程视频记录。
2024年9月14日,我 (略) 提供验收检测样品采样、检验分析相关的视频、图片等,你公司提供了部分采样视频、图片,但缺失部分的采样视频(5套设备的废气进出口采样视频),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采样人员上岗材料4份,证明你公司具有检测资质以及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质的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和《关于浙江 (略) 实验室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鄞环建(2023)75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于2023年7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4.《浙江 (略) 实验室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24年5月19日已经完成现状评估竣工验收的情况;
5. 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 (略) 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温州 (略) 时, (略) 无法出示对温州 (略) 的验收检测样品采样、检验分析过程视频记录的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情况;
7.环境检测合同书(YC-NB-*-119),证明温州 (略) 委托你公司为温州 (略) 提供三同时验收检测服务的情况;
8.《温州 (略) 年产8000 吨阀门等配件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温州 (略) 提供三同时验收检测服务以及验收检测样品采样具体检测点位的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部分样品采样视频、图片,但缺失部分的采样视频(5套设备的废气进出口采样视频),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 (略) 进行处罚。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当事人名称/姓名:浙江 (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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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住址: (略) 鄞州区潘火街道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温州 (略) 时,发现温州 (略) 环评和相关验收文件显示,环评编制单位为浙江华阳 (略) 、验收编制第三方服务单位为温州 (略) 、验收检测单位为浙江 (略) 。验收监测时间为2024年1月16日-22日, (略) 无法出示对温州 (略) 的验收检测样品采样、检验分析过程视频记录。
2024年9月14日,我 (略) 提供验收检测样品采样、检验分析相关的视频、图片等,你公司提供了部分采样视频、图片,但缺失部分的采样视频(5套设备的废气进出口采样视频),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采样人员上岗材料4份,证明你公司具有检测资质以及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质的情况;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和《关于浙江 (略) 实验室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鄞环建(2023)75号)的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于2023年7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查批复的情况;
4.《浙江 (略) 实验室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建设项目于2024年5月19日已经完成现状评估竣工验收的情况;
5. 2024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 (略) 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温州 (略) 时, (略) 无法出示对温州 (略) 的验收检测样品采样、检验分析过程视频记录的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情况;
7.环境检测合同书(YC-NB-*-119),证明温州 (略) 委托你公司为温州 (略) 提供三同时验收检测服务的情况;
8.《温州 (略) 年产8000 吨阀门等配件技术改造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温州 (略) 提供三同时验收检测服务以及验收检测样品采样具体检测点位的情况;
9.你公司提供的部分样品采样视频、图片,但缺失部分的采样视频(5套设备的废气进出口采样视频),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 (略) 立即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 (略) 进行处罚。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鹿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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