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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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乌中政字〔2024〕60号)文件,决定收回海流图镇五金街坊、 (略) 场邮电街坊、海西郊北街6户被征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产(金融)街坊被征户王玉明
  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收回地块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征收局负责,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征收局代为收回,交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注销,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现公告收回,公告期为7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以上地块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到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209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将依法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8-*
  附件:被征户注销土地使用证花名册。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乌中政字〔2024〕60号)文件,决定收回海流图镇五金街坊、 (略) 场邮电街坊、海西郊北街6户被征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产(金融)街坊被征户王玉明
  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收回地块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征收局负责,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征收局代为收回,交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注销,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现公告收回,公告期为7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以上地块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到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209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将依法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8-*
  附件:被征户注销土地使用证花名册。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乌中政字〔2024〕60号)文件,决定收回海流图镇五金街坊、 (略) 场邮电街坊、海西郊北街6户被征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产(金融)街坊被征户王玉明
  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收回地块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征收局负责,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征收局代为收回,交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注销,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现公告收回,公告期为7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以上地块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到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209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将依法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8-*
  附件:被征户注销土地使用证花名册。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海流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乌中政字〔2024〕60号)文件,决定收回海流图镇五金街坊、 (略) 场邮电街坊、海西郊北街6户被征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产(金融)街坊被征户王玉明
  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收回地块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征收局负责,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征收局代为收回,交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注销,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现公告收回,公告期为7日(2024年9月24日-2024年9月30日),以上地块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到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209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将依法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8-*
  附件:被征户注销土地使用证花名册。
  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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