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干线穿越尧渡河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干线穿越尧渡河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池水利审批〔2024〕37号
国家石油 (略)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审请审批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皖赣支干线穿越尧渡河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其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尧渡河现状东流新闸上游约1.7km对应七里湖圩堤防桩号0+940处建设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干线工程。
二、同意《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干线穿越尧渡河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采用定向钻穿越尧渡河,管道外径1016mm,定向钻穿越段管道水平投影长934.45m,水平段管顶高程-11.6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穿越左岸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埋深为26.39m。左岸入土点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325m,右岸出土点现状地面高程为23.79m,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
对出、入土点周边实施黏土换填处理,换填区域水平方向尺寸13.6m,竖直方向尺寸管顶1m至管底1m。
堤防安全监测主要包括巡查和堤防变形监测等。在右岸管道轴线及其上下游各10m处共布设3个监测断面,每个断面在背水坡、迎水坡、堤顶各布设2个监测点。施工前监测2次,施工期2天1次,施工完成后第1个月内、第2个月内分别为7天1次、15天1次。监测时限至施工完成后2个月。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左岸入土点:X=*.383,Y=*.502;
右岸出土点:X=*.914,Y=*.240。
三、你公司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堤防安全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在东至县水利局指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四、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五、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你公司应合理安排工期,管道穿堤严禁在汛期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报东至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你公司应加强监测及预警,严格落实防汛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八、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东至县水利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东至县水利局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东至县水利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4年9月23日
池水利审批〔2024〕37号
国家石油 (略)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审请审批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皖赣支干线穿越尧渡河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其附件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尧渡河现状东流新闸上游约1.7km对应七里湖圩堤防桩号0+940处建设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干线工程。
二、同意《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鄂豫皖赣浙闽段)干线穿越尧渡河涉河建设方案报告》提出的拟建工程建设方案。
拟建工程采用定向钻穿越尧渡河,管道外径1016mm,定向钻穿越段管道水平投影长934.45m,水平段管顶高程-11.69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穿越左岸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埋深为26.39m。左岸入土点堤防背水侧堤脚最小距离为325m,右岸出土点现状地面高程为23.79m,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
对出、入土点周边实施黏土换填处理,换填区域水平方向尺寸13.6m,竖直方向尺寸管顶1m至管底1m。
堤防安全监测主要包括巡查和堤防变形监测等。在右岸管道轴线及其上下游各10m处共布设3个监测断面,每个断面在背水坡、迎水坡、堤顶各布设2个监测点。施工前监测2次,施工期2天1次,施工完成后第1个月内、第2个月内分别为7天1次、15天1次。监测时限至施工完成后2个月。
拟建工程主要控制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左岸入土点:X=*.383,Y=*.502;
右岸出土点:X=*.914,Y=*.240。
三、你公司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堤防安全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在东至县水利局指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堤防安全。
四、你公司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五、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你公司应合理安排工期,管道穿堤严禁在汛期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汛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有关防御措施,报东至县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及运行期,你公司应加强监测及预警,严格落实防汛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确保防洪安全。
七、工程建设及运行期,你公司应妥善维护好堤防、护岸等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八、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施工安排报东至县水利局备案。工程开工时,由东至县水利局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对该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东至县水利局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报我局备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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