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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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扩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王台镇小王家庄村东141米
建设单位: 青岛新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启诚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至 2024年09月24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王台镇小王家庄村东141米,租赁迟电亮(个人)厂房进行扩建。本项目依托原有厂区扩建,不新增占地及建筑面积。本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中转业务,主要收集及贮存废活性炭、 (略) 板、含汞废物、废粘合剂、废乳化液、废稀料、废有机溶剂等,建成后新增危险废物周转量195吨/年。 项目总投资311.*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封闭,危险废物采用袋/桶装密封,贮存于现有贮存库内,贮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P1排放。 P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 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厂界臭气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新增VOCs排放量控制在0.026吨/年以内。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的8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西海岸新区西海岸新区王台镇小王家庄村东141米
建设单位: 青岛新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启诚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至 2024年09月24日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王台镇小王家庄村东141米,租赁迟电亮(个人)厂房进行扩建。本项目依托原有厂区扩建,不新增占地及建筑面积。本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中转业务,主要收集及贮存废活性炭、 (略) 板、含汞废物、废粘合剂、废乳化液、废稀料、废有机溶剂等,建成后新增危险废物周转量195吨/年。 项目总投资311.*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车间封闭,危险废物采用袋/桶装密封,贮存于现有贮存库内,贮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P1排放。 P1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 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厂界臭气浓度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 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 项目建成后,新增VOCs排放量控制在0.026吨/年以内。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的8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西海岸 (略) 166号2号楼3楼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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