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片电感器、陶瓷材料与电容器生产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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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片电感器、陶瓷材料与电容器生产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园*-G015地块A区1号北侧
公示时间:2024-09-30
受理时间:2024-09-1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各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标准限值,可达标排放。 2、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浓盐水、生活污水分别排入厂区公共化粪池, (略) (略) 排入平谷区马坊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室及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设备经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昼间≤55dB(A))。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日产日清;原料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生产过程边角料能回收的由北京 (略) 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能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焊渣、不合格品等委托北京 (略) 进行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北京 (略) 定期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李燕生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园*-G015地块A区1号北侧
公示时间:2024-09-30
受理时间:2024-09-1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各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略) 地方标准《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31-2019)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相关标准限值,可达标排放。 2、水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浓盐水、生活污水分别排入厂区公共化粪池, (略) (略) 排入平谷区马坊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 (略)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分析室及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设备经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A),昼间≤55dB(A))。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日产日清;原料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生产过程边角料能回收的由北京 (略) 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不能回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焊渣、不合格品等委托北京 (略) 进行清运处置;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北京 (略) 定期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
联系人:李燕生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材地质工 (略)
审批部门:平谷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建设西街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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