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项目
口服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口服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略)
通讯地址: (略) 秀英区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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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项目 | |
海南 (略) " | |
(略) 秀英区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 (略) 6号 | |
海南 (略) | |
由于公司新增研发 (略) 场需求增大,本项目拟在普通制剂楼(原综合制剂楼)进行扩建,普通制剂楼(原综合制剂楼)分两层,一层布局有冻干粉针剂一车间、小容量注射剂四车间、一间预留车间,二层布局有冻干粉针剂二车间、口服固体制剂七车间、两间预留车间。我司拟利用普通制剂楼(原综合制剂楼)二层的两个预留车间进行扩建,建设1个1098平方米的口服固体制剂十二车间,以及建设1个422平方米的口服液体制剂五车间。 | |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前提下,对各项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污染物可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和处置要求,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小。因此,本报告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明确说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同时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海南省禁止类和限制类,则为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产业准入清单,本项目属于园区鼓励类产业中的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符合海口药谷工业园的产业政策要求。 | |
本项目位于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 (略) 6号,根据《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本项目选址属于二类工业用地,同时位于医药产业区,因此与《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是相符的;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属于医药产业,属于鼓励类产业,属于主导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清单要求。同时经分析,项目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相符;本项目位于海口药谷工业园区内,属于城镇发展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根据海南省 (略) (公众版)查询可知,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因此,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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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结合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VOCs(以非(略)烷总烃计)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VOCs(以非(略)烷总烃计)排放量为0.(略)t/a。 | |
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扩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略))中的二级标准及修改单;根据监测数据,项目监测点N1海南省气象站和N2国家南药植物研究所的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略))2类标准。 | |
厂区危废间已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已做好防渗措施。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口服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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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秀英区海榆中线8.8公里处狮子岭工业园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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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秀英区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 (略) 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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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新增研发 (略) 场需求增大,本项目拟在普通制剂楼(原综合制剂楼)进行扩建,普通制剂楼(原综合制剂楼)分两层,一层布局有冻干粉针剂一车间、小容量注射剂四车间、一间预留车间,二层布局有冻干粉针剂二车间、口服固体制剂七车间、两间预留车间。我司拟利用普通制剂楼(原综合制剂楼)二层的两个预留车间进行扩建,建设1个1098平方米的口服固体制剂十二车间,以及建设1个422平方米的口服液体制剂五车间。 | |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前提下,对各项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污染物可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和处置要求,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小。因此,本报告认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可行的。 |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已明确说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同时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项目不属于海南省禁止类和限制类,则为允许类,因此项目符合海南省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产业准入清单,本项目属于园区鼓励类产业中的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符合海口药谷工业园的产业政策要求。 | |
本项目位于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药谷工业 (略) 6号,根据《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本项目选址属于二类工业用地,同时位于医药产业区,因此与《海口药谷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略) 设计》是相符的;根据《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属于医药产业,属于鼓励类产业,属于主导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准入清单要求。同时经分析,项目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相符;本项目位于海口药谷工业园区内,属于城镇发展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根据海南省 (略) (公众版)查询可知,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因此,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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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结合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VOCs(以非(略)烷总烃计)为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VOCs(以非(略)烷总烃计)排放量为0.(略)t/a。 | |
本次扩建项目不新增用地,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扩建,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
项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略))中的二级标准及修改单;根据监测数据,项目监测点N1海南省气象站和N2国家南药植物研究所的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略))2类标准。 | |
厂区危废间已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已做好防渗措施。从环境风险角度分析,本项目的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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