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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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06号

张家 (略) :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对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工程下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报告》(张供水发〔2024〕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务局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水务局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张家川县水务局、张家 (略) 、甘肃省建 (略) (设计单位)、甘肃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能够完善张家川县龙山片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也是国家“节能减排、推行新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该工程的建设可打破张家川县龙山片区无大型集中供热热源的格局,解决现状热源能力不足和远端用户供热质量不稳定的问题,对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供热管道穿越位置及其建设方案(顶管施工方案)。供热管道两次下穿清水河,一次下穿南河,供热管道第一次下穿清水河处,起点坐标:X=(略).658,Y=(略).232;终点坐标:X=(略).665,Y=(略).740;长度79.2m。供热管道第二次下穿清水河处,起点坐标:X=(略).142,Y=(略).488;终点坐标:X=(略).802,Y=(略).596;长度81.8m。供热管道下穿南河处,起点坐标:X=(略).753,Y=(略).187;终点坐标:X=(略).279,Y=(略).988;长度51.8m。

三、同意该工程穿越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5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进行校核。考虑上游石峡水库调洪后50年一遇清水河相应洪峰流量为173m3/s,第一次下穿清水河处校核洪水位为1577.18m,第二次下穿清水河处校核洪水位为1564.64m;20年一遇清水河相应洪峰流量为116m3/s,第一次下穿处设计洪水位为1576.96m,第二次下穿处设计洪水位为1564.39m。50年一遇南河相应洪峰流量为217m3/s,下穿处校核洪水位为1577.68m;20年一遇南河相应洪峰流量为142m3/s,下穿处设计洪水位为1577.28m。

四、原则同意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冲刷深度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二(第一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1.94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0.06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1.88m;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八(第二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60.05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58.3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1.74m。供热管道穿越南河断面二(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2.42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1.0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为1.41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在20年一遇洪水时,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二(第一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2.41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0.06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2.35m;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八(第二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60.28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58.3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1.97m。供热管道穿越南河断面二(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2.64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1.0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为1.63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加强与项目涉及桥梁管理单位、污水管道管理单位和堤防管理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商解决好第三方水事权益有关问题。

七、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防洪标准。建设供热管道需在河道内修筑施 (略) 时,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均属山区性河道,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张家川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管道穿越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4〕106号

张家 (略) :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对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工程下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的报告》(张供水发〔2024〕3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务局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水务局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张家川县龙山片区集中供热建设项目穿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供热管道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张家川县水务局、张家 (略) 、甘肃省建 (略) (设计单位)、甘肃 (略) (报告编制单位)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能够完善张家川县龙山片区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也是国家“节能减排、推行新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该工程的建设可打破张家川县龙山片区无大型集中供热热源的格局,解决现状热源能力不足和远端用户供热质量不稳定的问题,对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供热管道穿越位置及其建设方案(顶管施工方案)。供热管道两次下穿清水河,一次下穿南河,供热管道第一次下穿清水河处,起点坐标:X=(略).658,Y=(略).232;终点坐标:X=(略).665,Y=(略).740;长度79.2m。供热管道第二次下穿清水河处,起点坐标:X=(略).142,Y=(略).488;终点坐标:X=(略).802,Y=(略).596;长度81.8m。供热管道下穿南河处,起点坐标:X=(略).753,Y=(略).187;终点坐标:X=(略).279,Y=(略).988;长度51.8m。

三、同意该工程穿越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5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进行校核。考虑上游石峡水库调洪后50年一遇清水河相应洪峰流量为173m3/s,第一次下穿清水河处校核洪水位为1577.18m,第二次下穿清水河处校核洪水位为1564.64m;20年一遇清水河相应洪峰流量为116m3/s,第一次下穿处设计洪水位为1576.96m,第二次下穿处设计洪水位为1564.39m。50年一遇南河相应洪峰流量为217m3/s,下穿处校核洪水位为1577.68m;20年一遇南河相应洪峰流量为142m3/s,下穿处设计洪水位为1577.28m。

四、原则同意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冲刷深度计算结论。在50年一遇洪水时,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二(第一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1.94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0.06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1.88m;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八(第二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60.05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58.3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1.74m。供热管道穿越南河断面二(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2.42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1.0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为1.41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在20年一遇洪水时,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二(第一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2.41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0.06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2.35m;供热管道穿越清水河断面八(第二次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60.28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58.3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深为1.97m。供热管道穿越南河断面二(管道穿越)处满足冲刷深度要求的供热管道管顶高程为1572.64m,供热管道管顶埋设最高点高程为1571.01m,供热管道管顶安全埋为1.63m。管道埋设满足抗冲刷深度要求。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及结论与建议内容。

六、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评价。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加强与项目涉及桥梁管理单位、污水管道管理单位和堤防管理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协商解决好第三方水事权益有关问题。

七、原则同意施工临时设施防洪标准。建设供热管道需在河道内修筑施 (略) 时,其防洪标准可按5年一遇洪水设防。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影响)防洪抢险通道,施工期确需占用,工程竣工后应按原功能恢复或采取“等效代替”措施,在此期间发生的防洪抢险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施工(包括临时工程)是否占用河滩地等施工方案,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清水河及其支流南河均属山区性河道,发生洪水时,洪峰陡涨陡跌,汛期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张家川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及工程弃土弃渣等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十二、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将防洪补救措施与管道穿越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十三、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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