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丙烯酸酯和高吸水性树脂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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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丙烯酸酯和高吸水性树脂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略)

传 真:022-(略)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烯酸酯和高吸水性树脂新材料项目

(略)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 (略) 189号

中海油天津化 (略)

购置2套(略)烯酸装置、1套(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1套(略)烯酸(略)酯/异辛酯装置、1套高吸水性树脂装置,并在现有(略)烷脱氢制(略)烯(PDH)装置内增设1台液化石油气脱重塔,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略)烯酸(略)酯/(略)酯(略)吨、(略)烯酸(略)酯/异辛酯(略)吨、高吸水性树脂(略)吨、碳四1.(略)吨、重组分0.(略)吨、硫酸钠0.(略)吨的生产能力。现有(略)烯产品年产量降至 48.(略)吨,氢气产品年产能保持2.(略)吨不变。环保投资为(略)万元,占总投资的6.5%,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和运营期废气收集及治理、废水处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1#(略)烯酸装置、2#(略)烯酸装置工艺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引至2 套“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尾气分别通过2根不低于45m高的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和(略)烯酸(略)酯/异辛酯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栈台装车废气、含盐废水综合利用设施废气以及(略)烯酸及酯装置产生的重组分 (不含有机氯) 和结晶废液、(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工艺废水、各装置清洗废液、现有PDH装置产生的重烃全部进入“废水废液处理设施”焚烧处理,焚烧后的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SNCR+干式脱酸+布袋除尘+SCR+喷淋洗涤”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50m高的排气筒(DA008) 排放; SAP 装置工艺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碱喷淋”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 15m高的排气筒 (DA009) 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上方集气口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DA0010)排放;现有进料加热炉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 50m高的排气筒(DA001) 排放,现有再生空气加热炉和2#废热锅炉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50m高的排气筒 (DA004) 排放。其中,TRVOC、非(略)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略)排放(略)醛、(略)烯醛、(略)酮、(略)烯酸和排气筒DA008排放(略)烯酸、(略)醇以及排气筒DA001、DA004 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08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略))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9排放非(略)烷总烃、(略)烯酸、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非(略)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露天(略)烯酸和酯装置、SAP车间内SAP 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线阀门、法兰等处产生的微量废气泄漏及硫酸储罐呼吸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 SAP 车间外非(略)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6524-2020)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略)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略)-1996)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TRVOC、非(略)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工艺废水、装置区及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验器材清洗废水、废水废液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碱喷淋塔排水、SAP 尾气处理设施碱洗塔排水、硫酸储罐碱封罐排水、蒸汽分水及生活污水,(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工艺废水送入厂内现有废水废液处理设施焚烧处理,装置区及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验器材清洗废水、碱喷淋塔排水、碱洗塔排水、硫酸储罐碱封罐排水经厂内现有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蒸汽分水经厂区生产废水总排口 (DW001) 排入天津威立雅 (略) 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生活污水排口 (DW002~DW004) 排入临港胜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其中,生产废水总排口 (DW001) 水质须满足与天津威立雅 (略) 收水协议中规定的水污染物限值,生活污水排口 (DW002~DW004) 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室外各种机泵、空气压缩机、风机及室内SAP泵组、粉碎机、空气输送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结晶残液、重组分、(略)烯酸装置废催化剂、SCR 废催化剂、废水废液处理设施尾气处理系统废滤袋、化验废液、焚烧残渣、吸收废物、废活性炭、干化油泥、含盐水处理废树脂、废包装物(含对苯二酚、吩噻嗪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结晶残液和重组分送入废水废液处理设施进行焚烧处理,其它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催化氧化设施废催化剂、废瓷球、SAP 尾气处理设施废滤袋和树脂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控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略) 上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示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单独编制了《 (略) (略)烯酸酯和

高吸水性树脂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 (略) 站(http://**.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 (略)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略) 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 (略) 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略)

传 真:022-(略)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略))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烯酸酯和高吸水性树脂新材料项目

(略)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 (略) 189号

中海油天津化 (略)

购置2套(略)烯酸装置、1套(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1套(略)烯酸(略)酯/异辛酯装置、1套高吸水性树脂装置,并在现有(略)烷脱氢制(略)烯(PDH)装置内增设1台液化石油气脱重塔,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略)烯酸(略)酯/(略)酯(略)吨、(略)烯酸(略)酯/异辛酯(略)吨、高吸水性树脂(略)吨、碳四1.(略)吨、重组分0.(略)吨、硫酸钠0.(略)吨的生产能力。现有(略)烯产品年产量降至 48.(略)吨,氢气产品年产能保持2.(略)吨不变。环保投资为(略)万元,占总投资的6.5%,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和运营期废气收集及治理、废水处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1#(略)烯酸装置、2#(略)烯酸装置工艺废气分别经密闭管道引至2 套“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尾气分别通过2根不低于45m高的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和(略)烯酸(略)酯/异辛酯装置工艺废气、储罐呼吸废气、栈台装车废气、含盐废水综合利用设施废气以及(略)烯酸及酯装置产生的重组分 (不含有机氯) 和结晶废液、(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工艺废水、各装置清洗废液、现有PDH装置产生的重烃全部进入“废水废液处理设施”焚烧处理,焚烧后的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SNCR+干式脱酸+布袋除尘+SCR+喷淋洗涤”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50m高的排气筒(DA008) 排放; SAP 装置工艺废气经密闭管道引至“旋风除尘+袋式除尘+碱喷淋”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 15m高的排气筒 (DA009) 排放;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上方集气口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不低于20m高的排气筒(DA0010)排放;现有进料加热炉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 50m高的排气筒(DA001) 排放,现有再生空气加热炉和2#废热锅炉燃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50m高的排气筒 (DA004) 排放。其中,TRVOC、非(略)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略)排放(略)醛、(略)烯醛、(略)酮、(略)烯酸和排气筒DA008排放(略)烯酸、(略)醇以及排气筒DA001、DA004 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08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略))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DA009排放非(略)烷总烃、(略)烯酸、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非(略)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厂区内露天(略)烯酸和酯装置、SAP车间内SAP 生产装置物料输送管线阀门、法兰等处产生的微量废气泄漏及硫酸储罐呼吸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中, SAP 车间外非(略)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12/6524-2020)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略)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略)-1996)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TRVOC、非(略)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工艺废水、装置区及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验器材清洗废水、废水废液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装置碱喷淋塔排水、SAP 尾气处理设施碱洗塔排水、硫酸储罐碱封罐排水、蒸汽分水及生活污水,(略)烯酸(略)酯/(略)酯装置工艺废水送入厂内现有废水废液处理设施焚烧处理,装置区及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化验器材清洗废水、碱喷淋塔排水、碱洗塔排水、硫酸储罐碱封罐排水经厂内现有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废水与蒸汽分水经厂区生产废水总排口 (DW001) 排入天津威立雅 (略) 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生活污水排口 (DW002~DW004) 排入临港胜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其中,生产废水总排口 (DW001) 水质须满足与天津威立雅 (略) 收水协议中规定的水污染物限值,生活污水排口 (DW002~DW004) 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室外各种机泵、空气压缩机、风机及室内SAP泵组、粉碎机、空气输送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结晶残液、重组分、(略)烯酸装置废催化剂、SCR 废催化剂、废水废液处理设施尾气处理系统废滤袋、化验废液、焚烧残渣、吸收废物、废活性炭、干化油泥、含盐水处理废树脂、废包装物(含对苯二酚、吩噻嗪等)属于危险废物,其中结晶残液和重组分送入废水废液处理设施进行焚烧处理,其它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催化氧化设施废催化剂、废瓷球、SAP 尾气处理设施废滤袋和树脂粉尘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控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略) 上公示、报纸公示、张贴公示等途径征求公众意见,单独编制了《 (略) (略)烯酸酯和

高吸水性树脂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 (略) 站(http://**.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 (略)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略) 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 (略) 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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