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昌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健部门:
(略) 基层小额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研究制定了《 (略)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 (略) 发展 (略)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 (略)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反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教育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水利局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文化广电旅游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略) 小额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 (略) 有关部门、县(区、湾里管理局)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额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
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并在江 (略)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职能分工以及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发改及其他审批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以及项目结(决)算备案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具备相关工作职能的行业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各自领域小额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
第三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决策层级、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第五条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级分类制定本行业领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 (略) 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一项目一代码,未申请代码的,不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略)元以下的项目可进一步简化编制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二)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
第五章?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条实施招标采购应当 (略) 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略)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一条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前应提供的资料:
(一)批复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不需要提供);
(二)同意项目实施的决策依据(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依据);
(三)施工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
(四)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五)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依法自主选择以下招标采购方式:
(一)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 (略)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略)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 (略) 、 (略) (略) 等,积极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鼓励社区、村委使用非预算资金实施的小额工程 (略) (略) 进行交易,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 (略) (略) 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 (略) ,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变更签证、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以及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第十七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略)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管理、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畅通监督渠道等方式,强化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权力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鼓励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 (略) 予以曝光,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 (略) 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各 (略) 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略)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 (略) 、 (略) (略) 、 (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以及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涉条款,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企业(平台)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健部门:
(略) 基层小额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研究制定了《 (略) 基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 (略) 发展 (略)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 (略)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反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教育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略) 交通运输局
(略) 水利局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文化广电旅游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略) 小额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 (略) 有关部门、县(区、湾里管理局)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额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
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并在江 (略) 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职能分工以及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发改及其他审批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以及项目结(决)算备案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具备相关工作职能的行业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各自领域小额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
第三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决策层级、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第五条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级分类制定本行业领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 (略) 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一项目一代码,未申请代码的,不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略)元以下的项目可进一步简化编制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二)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
第五章?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条实施招标采购应当 (略) 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略)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一条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前应提供的资料:
(一)批复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不需要提供);
(二)同意项目实施的决策依据(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依据);
(三)施工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
(四)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五)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依法自主选择以下招标采购方式:
(一)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 (略)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略)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略)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 (略) 、 (略) (略) 等,积极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鼓励社区、村委使用非预算资金实施的小额工程 (略) (略) 进行交易,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 (略) (略) 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 (略) ,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变更签证、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以及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第十七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略)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管理、提升智慧监管水平、畅通监督渠道等方式,强化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权力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鼓励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 (略) 予以曝光,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 (略) 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各 (略) 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略)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略) “(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 (略) 、 (略) (略) 、 (略)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以及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涉条款,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级国有企业(平台)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