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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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问题

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8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林草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林草局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国家明确要求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应当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2017年以来,黑 (略) 、县级自然保护区40个,均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略) 、县政府直接发文撤销。

二、整改目标

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完善、规范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撤销)监管制度、程序。

三、整改措施

1.2022年6月21日前,配合制定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22年12月21日前,组织编制40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

2.2023年6月底前,履行40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程序。2023年12月底前,依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未通过评审撤销的,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护,加强监管。

3.2023年12月底前,对不符合撤销条件随意撤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 2022年3月21日, (略) 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复函(庆政函〔2022〕53号),配合制定《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暂行管理规定》。2022年12月7日,北大荒集团黑 (略) 组织编制单位编制了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

2.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编制工作。2023年3月16日, (略)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反馈了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撤销 (略) 级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 (略) 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30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申请撤销青龙盐碱地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庆政呈〔2023〕23号),同时抄报省林草局。

3. 2023年8月27日,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出具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撤销评审意见,同意撤销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2023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撤销孟家乡团山子县级风景游览 (略) 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黑政函〔2023〕84号),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是其中之一。

五、验收审核情况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2024年5月20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并通过验收;2024年8月29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2024年全体会议审核同意验收销号意见。

六、公示时间

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2日。

七、受理部门

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

0451—*。

九、受理地址

(略) 南 (略) 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八项问题

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我市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8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省林草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省林草局开展了验收,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

国家明确要求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应当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2017年以来,黑 (略) 、县级自然保护区40个,均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略) 、县政府直接发文撤销。

二、整改目标

加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完善、规范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撤销)监管制度、程序。

三、整改措施

1.2022年6月21日前,配合制定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2022年12月21日前,组织编制40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

2.2023年6月底前,履行40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撤销程序。2023年12月底前,依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未通过评审撤销的,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保护,加强监管。

3.2023年12月底前,对不符合撤销条件随意撤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1. 2022年3月21日, (略) 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征求〈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复函(庆政函〔2022〕53号),配合制定《黑龙江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暂行管理规定》。2022年12月7日,北大荒集团黑 (略) 组织编制单位编制了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

2.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编制工作。2023年3月16日, (略)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保护区撤销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反馈了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撤销 (略) 级审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 (略) 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30日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申请撤销青龙盐碱地自然保护区的请示》(庆政呈〔2023〕23号),同时抄报省林草局。

3. 2023年8月27日,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出具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撤销评审意见,同意撤销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2023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撤销孟家乡团山子县级风景游览 (略) 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黑政函〔2023〕84号),青龙盐碱草地自然保护区是其中之一。

五、验收审核情况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该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了验收,2024年5月20日形成验收销号意见并通过验收;2024年8月29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2024年全体会议审核同意验收销号意见。

六、公示时间

2024年9月25日至10月12日。

七、受理部门

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

0451—*。

九、受理地址

(略) 南 (略) 76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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