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东兴市海翼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143号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东兴市海翼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4〕143号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海翼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401-*-04-01-*),已在广西壮 (略) 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 (略) 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C-1-2#地块1-1车间,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08°7′21.446″E、21°33′52.629″N。项目占地面积2525平方米,租用 (略) 现有厂房,建设内容主要有总装车间、成型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实验室、研发室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玻璃纤维船200艘,木船100艘。项目总投资为*,其中环保投资82.*,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0.31%。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成型车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
2.切割打磨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板式收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营运期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打磨机、手电钻、空压机等落实减振降噪措施,须尽量选择低噪设备,采取防振、吸音和隔音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捕集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焊渣及废焊条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废滚筒、废刷子、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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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海翼船舶修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401-*-04-01-*),已在广西壮 (略) 备案,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 (略) 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C-1-2#地块1-1车间,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08°7′21.446″E、21°33′52.629″N。项目占地面积2525平方米,租用 (略) 现有厂房,建设内容主要有总装车间、成型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实验室、研发室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玻璃纤维船200艘,木船100艘。项目总投资为*,其中环保投资82.*,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0.31%。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成型车间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
2.切割打磨粉尘、焊接烟尘经移动式板式收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三)落实营运期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江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切割机、打磨机、手电钻、空压机等落实减振降噪措施,须尽量选择低噪设备,采取防振、吸音和隔音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捕集粉尘外售综合利用;焊渣及废焊条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废滚筒、废刷子、废机油、废含油抹布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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