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成果的公示
洛川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成果的公示
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陕卫医发〔2022〕45号)和《关于启动2024年度全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函〔2023〕621号)有关要求,经临床实验室自评、专家现场评估和盲样检测,并结合室间质评结果,省卫健委分批次遴选确定了纳入全省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互认项目。现将我县纳入全省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其互认项目公示如下:
(略) 经两次遴选,共纳入全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56项):
1、常规化学互认项目:#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肌酐(Cr)、尿素(Urea)、磷(P)、尿酸(UA)、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基转移酶(r-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胆汁酸(TBA)、胆碱酯酶(CHE)、淀粉酶(AMS)。
2、脂类分析互认项目: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3、感染性疾病血清标志物系列A互认项目:#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Ab)、#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和#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4、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互认项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5、全血细胞计数互认项目: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b)、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计数(PL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6、内分泌互认项目:总T3(T3)、游离T3(FT3)、总T4(T4)、游离T4(FT 4)、促#状腺素(TSH)。
7、尿液化学分析互认项目:尿比重、尿酸碱度、尿蛋白、尿葡萄糖、尿胆红素、尿酮体、尿隐血、尿亚硝酸盐、尿胆原、尿白细胞定性。
8、粪便隐血互认项目:粪便隐血。
9、感染性疾病血清标志物系列B互认项目: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凡纳入全省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互认项目,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项目名称右侧均标注有“陕HR”字样,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互认项目予以认可,非必要不得重复检查。
按照《陕西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陕卫医发〔2022〕45号)和《关于启动2024年度全省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函〔2023〕621号)有关要求,经临床实验室自评、专家现场评估和盲样检测,并结合室间质评结果,省卫健委分批次遴选确定了纳入全省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互认项目。现将我县纳入全省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及其互认项目公示如下:
(略) 经两次遴选,共纳入全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56项):
1、常规化学互认项目:#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L)、肌酐(Cr)、尿素(Urea)、磷(P)、尿酸(UA)、碱性磷酸酶(ALP)、γ-谷氨酰基转移酶(r-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胆汁酸(TBA)、胆碱酯酶(CHE)、淀粉酶(AMS)。
2、脂类分析互认项目: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
3、感染性疾病血清标志物系列A互认项目:#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Ab)、#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和#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
4、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互认项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5、全血细胞计数互认项目: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Hb)、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计数(PL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6、内分泌互认项目:总T3(T3)、游离T3(FT3)、总T4(T4)、游离T4(FT 4)、促#状腺素(TSH)。
7、尿液化学分析互认项目:尿比重、尿酸碱度、尿蛋白、尿葡萄糖、尿胆红素、尿酮体、尿隐血、尿亚硝酸盐、尿胆原、尿白细胞定性。
8、粪便隐血互认项目:粪便隐血。
9、感染性疾病血清标志物系列B互认项目: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凡纳入全省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互认项目,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项目名称右侧均标注有“陕HR”字样,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互认项目予以认可,非必要不得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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