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项目7号地磅房、8号地磅房、9号地磅房、大巴停车棚、辅闸岗亭、旧地磅房、棚2、棚4、棚5、汽车发放站雨棚、维修车间棚、维修车间棚2、维修器材库、小车停车棚、主闸岗亭工程
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项目7号地磅房、8号地磅房、9号地磅房、大巴停车棚、辅闸岗亭、旧地磅房、棚2、棚4、棚5、汽车发放站雨棚、维修车间棚、维修车间棚2、维修器材库、小车停车棚、主闸岗亭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GG(略)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4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9-25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项目(7号地磅房、8号地磅房、9号地磅房、大巴停车棚、辅闸岗亭、旧地磅房、棚2 、棚4、棚5、汽车发放站雨棚、维修车间棚、维修车间棚2、维修器材库、小车停车棚、主闸岗亭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nsMB2D(略)371 |
建设位置 | (略) 南沙区龙穴 (略) 5号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略)5 |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4948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略)GG(略) | |
日期 | 2024-09-25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项目(7号地磅房、8号地磅房、9号地磅房、大巴停车棚、辅闸岗亭、旧地磅房、棚2 、棚4、棚5、汽车发放站雨棚、维修车间棚、维修车间棚2、维修器材库、小车停车棚、主闸岗亭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nsMB2D(略)371 | |
建设位置 | (略) 南沙区龙穴 (略) 5号 | |
建设规模 | 7号地磅房1幢,地上1层:15.56平方米;8号地磅房1幢,地上1层:15.42平方米;9号地磅房1幢,地上1层:15.00平方米;大巴停车棚1幢,地上1层:210.57平方米;辅闸岗亭1幢,地上1层:103.08平方米;旧地磅房1幢,地上1层:10.00平方米;棚2 1幢,地上1层:4.51平方米;棚4 1幢,地上1层:18.24平方米;棚5 1幢,地上1层:26.91平方米;汽车发放站雨棚 1幢,地上1层:62.86平方米;维修车间棚 1幢,地上1层:461.12平方米;维修车间棚2 1幢,地上1层:38.72平方米; 维修器材库 1幢,地上1层:337.80平方米;小车停车棚 1幢,地上1层:92.33平方米;主闸岗亭 1幢,地上1层:11.20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上述附图、附件在完成批后监管后核发,建设规模以批后监管后核发的附图、附件数据为准。) 1.建设单位通过告知承诺信用审批的方式取得本证,建设单位应按本次所报工程的承诺书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证所指单体工程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3.自本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审查合格报告,并配合规划部门完成批后监管审查。 4.本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出自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略)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所附总平面信息图。建筑场地建设布局方案、各栋建筑物具体轮廓、面积、间距、层数等应在批后监管时进一步核准,最终以后续核发的各栋建筑单体工程的规划报建图、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为准。 5.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请你单位在申请施工 (略) 政配套费,并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向建设 (略) 建设配套费缴费凭证。 7.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社会投资类项目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8.建设单位须严格履行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约定,约定须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但未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 |
附加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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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GG(略)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4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9-25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项目(7号地磅房、8号地磅房、9号地磅房、大巴停车棚、辅闸岗亭、旧地磅房、棚2 、棚4、棚5、汽车发放站雨棚、维修车间棚、维修车间棚2、维修器材库、小车停车棚、主闸岗亭工程) |
综合受理号 | nsMB2D(略)371 |
建设位置 | (略) 南沙区龙穴 (略) 5号 |
建设规模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项目立案号 | (略)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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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建证〔2024〕4948号 |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略)GG(略) | |
日期 | 2024-09-25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 |
建设项目名称 | 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项目(7号地磅房、8号地磅房、9号地磅房、大巴停车棚、辅闸岗亭、旧地磅房、棚2 、棚4、棚5、汽车发放站雨棚、维修车间棚、维修车间棚2、维修器材库、小车停车棚、主闸岗亭工程) | |
综合受理号 | nsMB2D(略)371 | |
建设位置 | (略) 南沙区龙穴 (略) 5号 | |
建设规模 | 7号地磅房1幢,地上1层:15.56平方米;8号地磅房1幢,地上1层:15.42平方米;9号地磅房1幢,地上1层:15.00平方米;大巴停车棚1幢,地上1层:210.57平方米;辅闸岗亭1幢,地上1层:103.08平方米;旧地磅房1幢,地上1层:10.00平方米;棚2 1幢,地上1层:4.51平方米;棚4 1幢,地上1层:18.24平方米;棚5 1幢,地上1层:26.91平方米;汽车发放站雨棚 1幢,地上1层:62.86平方米;维修车间棚 1幢,地上1层:461.12平方米;维修车间棚2 1幢,地上1层:38.72平方米; 维修器材库 1幢,地上1层:337.80平方米;小车停车棚 1幢,地上1层:92.33平方米;主闸岗亭 1幢,地上1层:11.20平方米;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1份。 二、附件:1.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1份; 2.《建设工程审核书》1份; 3. (略)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1份。 (上述附图、附件在完成批后监管后核发,建设规模以批后监管后核发的附图、附件数据为准。) 1.建设单位通过告知承诺信用审批的方式取得本证,建设单位应按本次所报工程的承诺书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证所指单体工程规划方案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 3.自本证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完成本次报建工程的技术审查,取得技术审查合格报告,并配合规划部门完成批后监管审查。 4.本证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出自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略)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调整所附总平面信息图。建筑场地建设布局方案、各栋建筑物具体轮廓、面积、间距、层数等应在批后监管时进一步核准,最终以后续核发的各栋建筑单体工程的规划报建图、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建设工程审核书为准。 5.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6.请你单位在申请施工 (略) 政配套费,并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向建设 (略) 建设配套费缴费凭证。 7.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社会投资类项目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8.建设单位须严格履行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约定,约定须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但未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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