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半导体专用设备创新平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半导体专用设备创新平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9月18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024-*(传真)
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浑 (略) 109号H座七楼721室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半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浑南审字 〔2024〕35号 | 2024年9月6日 |
2 | 关于半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浑南查字 〔2024〕22号 | 2024年9月23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6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9月18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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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半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浑南审字 〔2024〕35号 | 2024年9月6日 |
2 | 关于半 (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浑南查字 〔2024〕22号 | 202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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