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十月稻田农业产业园二期改扩建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十月稻田农业产业园二期改扩建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传真)邮编:*
联系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十月稻田农业产业园二期改扩建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新民审字〔2024〕21号 | 2024年9月23日 |
关于十月稻田农业产业园二期改扩建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3日-2024年9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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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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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十月稻田农业产业园二期改扩建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新民审字〔2024〕21号 | 2024年9月23日 |
关于十月稻田农业产业园二期改扩建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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