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核准的批复黔发改工业〔2024〕518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核准的批复黔发改工业〔2024〕51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

项目核准的批复

黔发改工业〔2024〕518号

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报来《关于上报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收悉。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实施该项目。项目代码:2406-#-04-01-#。

项目单位:贵州 (略) 。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矿山建设规模#吨/年;建设地下开采采矿工程及配套公辅设施。

三、项目建设性质:扩建

四、项目建设地点:黔西南州贞丰县者相镇、长田镇、小屯镇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六、项目建设工期:60个月

七、项目招标要按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对项目开展招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簸箕田1金矿(长田金矿)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2〕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518号)、《州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黔(2022)贞丰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开工建设前,请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坚决杜绝相关手续齐备前的违法违规开采。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照建设绿色化智能化矿山要求,采用先进、高效工艺和设备,强化节能节水监控,进一步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能效水平,落实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和安全生产。

十一、项目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项目建设涉及草原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使用草地手续。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限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

项目核准的批复

黔发改工业〔2024〕518号

黔西南州发展改革委(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报来《关于上报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申请报告的报告》收悉。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实施该项目。项目代码:2406-#-04-01-#。

项目单位:贵州 (略) 。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矿山建设规模#吨/年;建设地下开采采矿工程及配套公辅设施。

三、项目建设性质:扩建

四、项目建设地点:黔西南州贞丰县者相镇、长田镇、小屯镇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总投资#.#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六、项目建设工期:60个月

七、项目招标要按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对项目开展招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省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簸箕田1金矿(长田金矿)项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2〕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2024年度第一批次工业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518号)、《州自然资源局关于贵州 (略) 贞丰县簸箕田2金矿(合并簸箕田1金矿)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黔(2022)贞丰县不动产权第#号、#号、#号、#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开工建设前,请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坚决杜绝相关手续齐备前的违法违规开采。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照建设绿色化智能化矿山要求,采用先进、高效工艺和设备,强化节能节水监控,进一步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能效水平,落实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和安全生产。

十一、项目建设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建设涉及林地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项目建设涉及草原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0〕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使用草地手续。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限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