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批准河北迈特窗饰有限公司智能家装配件及设备一期项目环评文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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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批准河北迈特窗饰有限公司智能家装配件及设备一期项目环评文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工作日

电 话:0310-#

通讯地址:邯郸冀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窗口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建设

地点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1

(略) 智能家装配件及设备一期项目

(略)

河北 (略)

邯郸冀南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大 (略) 交汇处南行 (略) 西

项目占地约11亩,总建筑面积约7000m2。建设办公楼一座,生产车间一座,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新上铝合金生产线1条,铝合金挤出生产线6条,全自动环形喷涂线1条,立式喷涂线1条,电泳生产线1条,自动化包装生产线1条。购置并安装数控加工设备和机床设备等约80台(套)等。建成后年产铝合金制品1.#余吨(其中智能窗帘轨道#余套,智能窗帘杆#套);自动化设备2000余套等;

项目投资: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1.75%。

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和保护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①浇筑炉废气(包括天然气燃烧废气、熔化废气)引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炒灰、筛分废气引入2#布袋除尘处理,处理后的浇筑炉废气和炒灰、筛分废气共同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 1、2 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 (略)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 (邯文〔2021〕12号)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30 mg/m3、SO2≤200 mg/m3、NOx≤300 mg/m3、氟化物≤6mg/m3),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100 mg/m3,排放速率≤0.26kg/h)。②喷粉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8mg/m3,排放速率≤0.51kg/h)。③喷漆废气经喷漆室密闭负压收集,喷涂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固化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电泳槽废气经电泳槽一侧侧吸收罩收集,电泳烘干废气经烤箱密闭管道收集,木纹转印废气经木纹转印炉密闭管道收集,热缩机废气经吸收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共同经干式过滤器(纸箱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喷漆、电泳烘干固化以及铝棒加热炉、时效炉、立式喷涂线天然气烘干废气、氮化工序燃烧、转印炉加热均使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废气中SO2、NOx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 1、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 (略)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 (邯文〔2021〕12号)要求(SO2≤200 mg/m3、NOx≤300 mg/m3),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8mg/m3,排放速率≤0.51kg/h),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④拉丝、抛光、抛丸废气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⑤两酸抛光槽、阳极氧化槽侧方设集中引风装置,废气集中收集后送入1座酸雾吸收塔内经碱液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30mg/m3)。⑥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燃气锅炉限值(颗粒物≤5mg/m3、SO2≤10 mg/m3、NOx≤50 mg/m3、烟气黑度≤1级)。⑦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mg/m3;肉眼不可见);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2.0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环形喷涂线前处理研磨工序废水、立式喷涂线废水、电泳生产线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电泳生产线废水(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起收集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项目废水经处理后通 (略) 排入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中电泳线产生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镍排放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要求(总镍≤0.5mg/L)。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COD≤500mg/L、SS≤250mg/L、氨氮≤25mg/L、总氮≤25mg/L、总磷≤5mg/L、石油类≤20mg/L、氟化物≤20mg/L)。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风机加装消音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4.固废。①一般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铝材)、不合格品作为废铝原料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喷粉工序)收集后回用,废催化剂(铂钯系)由生产厂家进行替换和回收,非铝废料、废铁、研磨废料、金属边角料(钢材)、废模具、废焊材、废拉丝滚刷、废钢丸、除尘灰(拉丝、抛丸、机械抛光工序)、废包装材料、废木纹纸、废纸盒、电泳漆渣等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处理。②危险废物:铝灰渣、除尘灰(铝灰)和废布袋(铝灰)集中收集后储存于铝灰渣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除油废渣、钝化槽废渣、两酸抛光槽废渣、除蜡废渣、碱蚀槽废渣、中和槽废渣、阳极氧化槽废渣、电解着色槽废渣、染色槽废渣、封孔槽废渣、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油桶、废包装桶(沾染危险物品的包装桶)、蚀刻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工作日

电 话:0310-#

通讯地址:邯郸冀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窗口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建设

地点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1

(略) 智能家装配件及设备一期项目

(略)

河北 (略)

邯郸冀南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大 (略) 交汇处南行 (略) 西

项目占地约11亩,总建筑面积约7000m2。建设办公楼一座,生产车间一座,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新上铝合金生产线1条,铝合金挤出生产线6条,全自动环形喷涂线1条,立式喷涂线1条,电泳生产线1条,自动化包装生产线1条。购置并安装数控加工设备和机床设备等约80台(套)等。建成后年产铝合金制品1.#余吨(其中智能窗帘轨道#余套,智能窗帘杆#套);自动化设备2000余套等;

项目投资: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元,占总投资的1.75%。

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和保护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①浇筑炉废气(包括天然气燃烧废气、熔化废气)引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炒灰、筛分废气引入2#布袋除尘处理,处理后的浇筑炉废气和炒灰、筛分废气共同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 1、2 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 (略)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 (邯文〔2021〕12号)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30 mg/m3、SO2≤200 mg/m3、NOx≤300 mg/m3、氟化物≤6mg/m3),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100 mg/m3,排放速率≤0.26kg/h)。②喷粉废气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8mg/m3,排放速率≤0.51kg/h)。③喷漆废气经喷漆室密闭负压收集,喷涂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固化烘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电泳槽废气经电泳槽一侧侧吸收罩收集,电泳烘干废气经烤箱密闭管道收集,木纹转印废气经木纹转印炉密闭管道收集,热缩机废气经吸收罩收集,收集后的废气共同经干式过滤器(纸箱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喷漆、电泳烘干固化以及铝棒加热炉、时效炉、立式喷涂线天然气烘干废气、氮化工序燃烧、转印炉加热均使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废气中SO2、NOx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 1、2中新建炉窑标准要求及<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 (略)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退后十”攻坚行动方案》 (邯文〔2021〕12号)要求(SO2≤200 mg/m3、NOx≤300 mg/m3),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8mg/m3,排放速率≤0.51kg/h),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有机废气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60mg/m3)。④拉丝、抛光、抛丸废气经管道或集气罩收集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其他)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⑤两酸抛光槽、阳极氧化槽侧方设集中引风装置,废气集中收集后送入1座酸雾吸收塔内经碱液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外排废气中硫酸雾排放浓度符合《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30mg/m3)。⑥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后通过1根8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表1燃气锅炉限值(颗粒物≤5mg/m3、SO2≤10 mg/m3、NOx≤50 mg/m3、烟气黑度≤1级)。⑦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其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mg/m3;肉眼不可见);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2.0mg/m3),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环形喷涂线前处理研磨工序废水、立式喷涂线废水、电泳生产线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电泳生产线废水(含镍废水)经含镍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一起收集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项目废水经处理后通 (略) 排入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中电泳线产生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镍排放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要求(总镍≤0.5mg/L)。外排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马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COD≤500mg/L、SS≤250mg/L、氨氮≤25mg/L、总氮≤25mg/L、总磷≤5mg/L、石油类≤20mg/L、氟化物≤20mg/L)。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振,风机加装消音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4.固废。①一般固体废物:金属边角料(铝材)、不合格品作为废铝原料回用于生产,除尘灰(喷粉工序)收集后回用,废催化剂(铂钯系)由生产厂家进行替换和回收,非铝废料、废铁、研磨废料、金属边角料(钢材)、废模具、废焊材、废拉丝滚刷、废钢丸、除尘灰(拉丝、抛丸、机械抛光工序)、废包装材料、废木纹纸、废纸盒、电泳漆渣等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外售处理。②危险废物:铝灰渣、除尘灰(铝灰)和废布袋(铝灰)集中收集后储存于铝灰渣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除油废渣、钝化槽废渣、两酸抛光槽废渣、除蜡废渣、碱蚀槽废渣、中和槽废渣、阳极氧化槽废渣、电解着色槽废渣、染色槽废渣、封孔槽废渣、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油桶、废包装桶(沾染危险物品的包装桶)、蚀刻废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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