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期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经济开发区罗品顺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区罗品顺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将采取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
二、谢琴琴(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谢琴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将采取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
三、 (略) 经济开发区安美豆芽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安美豆芽店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将采取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
四、贵阳经济开发区饺乐鲜水饺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区饺乐鲜水饺餐饮店经营的饭碗(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41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饭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及批次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强化清洗消毒流程;2.提升从业人员素质;3.加强设备更新维护;4.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五、 (略) 经济开发区确食牛牛肉粉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确食牛牛肉粉馆经营的汤碗(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蘸水碗(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4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及批次蘸水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强化清洗消毒流程;2.提升从业人员素质;3.加强设备更新维护;4.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9月25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2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阳经济开发区罗品顺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区罗品顺食品店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将采取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
二、谢琴琴(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谢琴琴(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将采取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
三、 (略) 经济开发区安美豆芽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安美豆芽店经营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处罚〔2024〕30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黄豆芽4-氯苯氧*酸钠(以 4-氯苯氧*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将采取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等措施进行整改。
四、贵阳经济开发区饺乐鲜水饺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经济开发区饺乐鲜水饺餐饮店经营的饭碗(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筷子(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413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饭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及批次筷子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强化清洗消毒流程;2.提升从业人员素质;3.加强设备更新维护;4.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五、 (略) 经济开发区确食牛牛肉粉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经济开发区确食牛牛肉粉馆经营的汤碗(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蘸水碗(加工日期:2024年7月2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经当罚〔2024〕413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汤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涉及批次蘸水碗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系该单位未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流程,该单位将采取:1.强化清洗消毒流程;2.提升从业人员素质;3.加强设备更新维护;4.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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