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书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书
当事人:安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潘**
2023年7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湖环(安)罚〔2023〕7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 (略) 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的缴纳义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应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2024年8月2日,我局将《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六个月内 (略) 南太湖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安吉县凤凰中心广场
联系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联系电话:0572-*
当事人:安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潘**
2023年7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查处了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湖环(安)罚〔2023〕72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 (略) 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的缴纳义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三)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应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2024年8月2日,我局将《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现决定将当事人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在六个月内 (略) 南太湖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安吉县凤凰中心广场
联系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
联系电话: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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