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市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19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市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西林村
三、建设单位: (略) 能源工贸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占地约30亩,建筑面积*m2,拟进行有机肥料生产,总投资额为*元人民币,拟聘用员工人数为20人,其中8人在厂内食宿,年工作天数280d,每天8h。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有施工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项目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租住在附近民房,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不计入本项目;则项目施工期无废水排放。
运营期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根据现场勘查, (略) 政污水管道已铺设到位,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职工日常生活污水一起纳入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总氮、总磷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 (略) 纳入东翼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溪。
6.2废气
施工期施工粉尘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车辆及作业机械尾气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NOx、SO2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装修阶段涂料挥发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工程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NH3、H2S和臭气浓度,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H2S、NH3、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新改扩建);项目食堂设置2个灶头,油烟废气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标准中相关限制要求。
6.3噪声
项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
区域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6.4固体废物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运营期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区,使用打包机打包后交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化验室器皿清洗废水/废机油密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间建设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2024年9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粪污资源化利用第三方有机肥厂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洪濑镇西林村
三、建设单位: (略) 能源工贸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占地约30亩,建筑面积*m2,拟进行有机肥料生产,总投资额为*元人民币,拟聘用员工人数为20人,其中8人在厂内食宿,年工作天数280d,每天8h。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有施工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项目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不外排;施工人员租住在附近民房,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不计入本项目;则项目施工期无废水排放。
运营期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根据现场勘查, (略) 政污水管道已铺设到位,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汇同职工日常生活污水一起纳入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总氮、总磷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经市 (略) 纳入东翼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溪。
6.2废气
施工期施工粉尘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车辆及作业机械尾气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NOx、SO2周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装修阶段涂料挥发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工程工艺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颗粒物、NH3、H2S和臭气浓度,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H2S、NH3、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新改扩建);项目食堂设置2个灶头,油烟废气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小型”标准中相关限制要求。
6.3噪声
项目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要求。
区域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为3类区,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6.4固体废物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运营期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区,使用打包机打包后交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化验室器皿清洗废水/废机油密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间建设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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