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求《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洪雅县砂石资源管理,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砂石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结合洪雅实际,制定了《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砂石资源管理涉及广大群众利益,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故征求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反映意见方式如下。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反映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q.com。
三、信件传达,通讯地址: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06号(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附件: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附件
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范围内砂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健全完善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部、省、市有关规范和砂石开采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砂石资源为全县*域矿权范围内的砂石,江河湖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以及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所产生的砂石。
第二条 规自部门按行业规定统一管理*域矿权砂石资源;依法查处*域砂石违法行为。水利部门按行业规定统一管理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依法查处河道范围内砂石违法行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规自部门负责协调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除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行为,对超载运砂车辆、 (略) 线行驶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经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管理工作。
重点项目与县政府就砂石资源处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条 全县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砂石资源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 (略) 公开处置。砂石资源收益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业主单位可合理用于该工程建设,剩余砂石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一)施工过程需对砂石层开挖的项目,启动前业主单位需编制《砂石利用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规自部门备案。
(二)《砂石利用方案》批准备案后,项目主管部门选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建设项目拟开挖范围内的砂石自用及剩余资源量进行测定,将“测定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收储依据,并同步报规自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处置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砂石收集处置方案、运送指定地点、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砂石进行外运或处置。如自用砂石确需外运加工、堆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建设项目砂石储存堆放,自用部分原则上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堆放,施工场地内确不能堆放的,就近依法依规确定堆放场地,不得违规占用耕地、河滩地等。
(六)砂石出让后,买受方须制定砂石运输方案(含车辆牌照、 (略) 线、运输时间段、运输方量等)报出让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交通局备案。出让方采用人防、技防和物防等措施对砂石运输实施动态、台账式管理。
(七)项目砂石开采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自部门、项目业主、测绘单位,依据《砂石利用方案》和“测定结果”核查项目砂石开采、自用、收储资源量。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一律不允许自用,具体处置流程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管,并落实好建设项目开采砂石生态修复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避免因开采砂石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属地镇、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巡查,发现涉嫌私挖盗采、未批先采、超范围开采、未按规定运输等涉砂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抄告公安、规自、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八条 对私挖盗采、超越批准范围开采、非法批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勘测、开采、运输、招标、经营、处置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执法不力,或因违规违法审批,造成国家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内外勾结、跑风漏气,以及为相关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和经批准的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 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求《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洪雅县砂石资源管理,健全完善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砂石资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结合洪雅实际,制定了《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砂石资源管理涉及广大群众利益,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故征求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反映意见方式如下。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反映建议意见。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q.com。
三、信件传达,通讯地址: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06号(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附件: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洪雅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6日附件
洪雅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范围内砂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健全完善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部、省、市有关规范和砂石开采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砂石资源为全县*域矿权范围内的砂石,江河湖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以及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所产生的砂石。
第二条 规自部门按行业规定统一管理*域矿权砂石资源;依法查处*域砂石违法行为。水利部门按行业规定统一管理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依法查处河道范围内砂石违法行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规自部门负责协调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除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行为,对超载运砂车辆、 (略) 线行驶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经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砂石资源长效管理工作。
重点项目与县政府就砂石资源处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条 全县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置。
砂石资源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 (略) 公开处置。砂石资源收益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业主单位可合理用于该工程建设,剩余砂石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一)施工过程需对砂石层开挖的项目,启动前业主单位需编制《砂石利用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规自部门备案。
(二)《砂石利用方案》批准备案后,项目主管部门选取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建设项目拟开挖范围内的砂石自用及剩余资源量进行测定,将“测定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收储依据,并同步报规自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处置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砂石收集处置方案、运送指定地点、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的砂石进行外运或处置。如自用砂石确需外运加工、堆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建设项目砂石储存堆放,自用部分原则上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堆放,施工场地内确不能堆放的,就近依法依规确定堆放场地,不得违规占用耕地、河滩地等。
(六)砂石出让后,买受方须制定砂石运输方案(含车辆牌照、 (略) 线、运输时间段、运输方量等)报出让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县交通局备案。出让方采用人防、技防和物防等措施对砂石运输实施动态、台账式管理。
(七)项目砂石开采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自部门、项目业主、测绘单位,依据《砂石利用方案》和“测定结果”核查项目砂石开采、自用、收储资源量。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一律不允许自用,具体处置流程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审查谁监管”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管,并落实好建设项目开采砂石生态修复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避免因开采砂石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属地镇、经开区管委会应加强巡查,发现涉嫌私挖盗采、未批先采、超范围开采、未按规定运输等涉砂石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抄告公安、规自、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第八条 对私挖盗采、超越批准范围开采、非法批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勘测、开采、运输、招标、经营、处置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执法不力,或因违规违法审批,造成国家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内外勾结、跑风漏气,以及为相关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和经批准的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 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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