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昌科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熊卿、胡佳琪作出通报和失信记分的决定
关于对南昌科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熊卿、胡佳琪作出通报和失信记分的决定
南昌 (略) 、熊卿、胡佳琪: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 (略) 《关于返回<江西鹰 (略) 年产*件1.*吨高强度铝合金新型材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赣环科咨函字〔2024〕2号),经核查,发现《江西鹰 (略) 年产*件1.*吨高强度铝合金新型材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南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L96P9P;编制主持人:熊卿,信用编号:BH*;编制人员:胡佳琪,信用编号:BH*)中存在以下问题: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多股废水遗漏特征因子;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报告书中的建设内容与建设单位设计建设内容不一致;3.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遗漏特征因子。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所列质量问题。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发现问题和拟处理意见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预告知,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辩申诉。在申辩期限内,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意见,经申诉内容再校核,决定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略) 和编制人员熊卿和胡佳琪给予通报并分别失信记分5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南昌 (略) 、熊卿、胡佳琪: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和江西省生态环境科学 (略) 《关于返回<江西鹰 (略) 年产*件1.*吨高强度铝合金新型材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赣环科咨函字〔2024〕2号),经核查,发现《江西鹰 (略) 年产*件1.*吨高强度铝合金新型材料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南昌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L96P9P;编制主持人:熊卿,信用编号:BH*;编制人员:胡佳琪,信用编号:BH*)中存在以下问题:1.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多股废水遗漏特征因子;2.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报告书中的建设内容与建设单位设计建设内容不一致;3.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遗漏特征因子。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所列质量问题。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发现问题和拟处理意见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预告知,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辩申诉。在申辩期限内,我局收到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意见,经申诉内容再校核,决定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 (略) 和编制人员熊卿和胡佳琪给予通报并分别失信记分5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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