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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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玖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山县 (略) :

我局于2024年 (略) 提出的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14号),准予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61.2120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同意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本次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屋镇广隆村3、4林班,卢屋村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新民村1林班,箔竹村3林班,木棉村1、2、3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15.8420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4.6574公顷、经济林林地0.5837公顷、其他林地0.600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3.3041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2.5379公顷;国有林地3.1567公顷、集体林地12.6853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14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灵山县*屋镇广隆村3、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木棉村1、2、3林班,新民村1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11.5068公顷林地。

二、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临时使用灵山县*屋镇广隆村3、4林班,卢屋村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新民村1林班,箔竹村3林班,木棉村1、2、3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65.5472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58.5138公顷、经济林林地2.9151公顷、其他林地4.1183公顷;Ⅲ级保护林地35.109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0.4378公顷;国有林地34.2560公顷、集体林地31.2912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次变更就新增的临时占用林地适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 (略) 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 (略) 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 (略) 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要节约集约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八、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略)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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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 (略) :

我局于2024年 (略) 提出的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1-*)(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14号),准予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61.2120公顷;现因项目设计调整,需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同意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本次变更新增临时使用灵山县*屋镇广隆村3、4林班,卢屋村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新民村1林班,箔竹村3林班,木棉村1、2、3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15.8420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14.6574公顷、经济林林地0.5837公顷、其他林地0.6009公顷;Ⅲ级保护林地3.3041公顷、Ⅳ级保护林地12.5379公顷;国有林地3.1567公顷、集体林地12.6853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14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灵山县*屋镇广隆村3、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木棉村1、2、3林班,新民村1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11.5068公顷林地。

二、灵山*伯风电场二期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临时使用灵山县*屋镇广隆村3、4林班,卢屋村4林班,沙田村4林班,松木山村2、3、6林班,钦廉林场1林班;伯劳镇新民村1林班,箔竹村3林班,木棉村1、2、3林班,钦廉林场1、3、4、16林班范围内的65.5472公顷林地(其中:用材林林地58.5138公顷、经济林林地2.9151公顷、其他林地4.1183公顷;Ⅲ级保护林地35.109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0.4378公顷;国有林地34.2560公顷、集体林地31.2912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如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本次变更就新增的临时占用林地适用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要严格落实《国家林 (略) 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原广西壮 (略) 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加 (略) 域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与保护;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要节约集约用林,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八、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略)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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