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精河县2024年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
博州精河县2024年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
编号:*10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精河县住房和 (略)
发证日期:2024-09-27
建设单位 | 精河县住房和 (略) | ||
工程名称 | 博州精河县2024年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 | ||
建设地址 | 精河县 | ||
建设规模 | 3000.0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9-30 至 2025-02-22 | 合同价格 | 1650.*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 (略) (略) | 项目负责人 | 郭明伟 |
设计单位 | (略) | 项目负责人 | 张世界 |
施工单位 | 新疆明盛远 (略) | 项目负责人 | 兰永平 |
监理单位 | 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清富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新 (略) 3000米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编号:*10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精河县住房和 (略)
发证日期:2024-09-27
建设单位 | 精河县住房和 (略) | ||
工程名称 | 博州精河县2024年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一标段) | ||
建设地址 | 精河县 | ||
建设规模 | 3000.0米 | ||
合同工期 | 2024-09-30 至 2025-02-22 | 合同价格 | 1650.*元 |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源岩 (略) (略) | 项目负责人 | 郭明伟 |
设计单位 | (略) | 项目负责人 | 张世界 |
施工单位 | 新疆明盛远 (略) | 项目负责人 | 兰永平 |
监理单位 | 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清富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备注:新 (略) 3000米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