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东南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钦廉林场钦南区第一批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区桂东南片区森林防火道路建设工程项目钦廉林场钦南区第一批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壮 (略) 国有钦廉林场:
经审查,你林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林场提出的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 (略) 直属 (略) 桂 (略) 森 (略) 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钦廉林场) (略) 第一批临时用地临 (略) (略) 沙埠镇钦廉林场平银分场1林班53小班,3林班470、492小班,4林班213、252、264、310、350、361小班;久隆镇那庆村4林班256小班;久隆镇钦廉林场平银分场1林班97、101、105、114、129、132、140、142、163小班;东场镇六加村3林班362、385小班;那彭镇白沙村7林班8、12小班,11林班14、16、20、32、33小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7.0444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5.8463公顷、其他林地1.1981公顷,均为Ⅲ级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地)。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四、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集约节约用林,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略)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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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 (略) 国有钦廉林场:
经审查,你林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你林场提出的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如下:
一、同意广西壮 (略) 直属 (略) 桂 (略) 森 (略) 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钦廉林场) (略) 第一批临时用地临 (略) (略) 沙埠镇钦廉林场平银分场1林班53小班,3林班470、492小班,4林班213、252、264、310、350、361小班;久隆镇那庆村4林班256小班;久隆镇钦廉林场平银分场1林班97、101、105、114、129、132、140、142、163小班;东场镇六加村3林班362、385小班;那彭镇白沙村7林班8、12小班,11林班14、16、20、32、33小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7.0444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5.8463公顷、其他林地1.1981公顷,均为Ⅲ级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地)。
二、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 (略) 提出变更申请。
四、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集约节约用林,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耕地占用税等相关手续。
六、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七、 (略)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 (略) 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略) (略)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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