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4年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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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24年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2024年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24年我县继续开展肉牛增量提质项目,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能,进一步提高我县基础母牛存栏量,推动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调动肉牛养殖场户积极性,实现肉牛基础母牛持续快速增长, (略) 场有效供给。项目实施县新增犊母牛与能繁母牛存栏量比值达40%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县35个乡镇

(二)实施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补助对象

(略) 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头及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为补助对象(肉牛基础母牛品种包括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如辽育白牛、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及其他乳肉兼用牛品种和杂交生产的母牛,应18月龄以上,但不含专用乳用品种如荷斯坦、娟珊牛等奶牛)。肉牛基础母牛必须是在一个饲养场内集中饲养,以母牛所有权计数,农民养牛合作社的注册社员单位视为单个养殖场户,不得将2个及以上合作社社员的母牛集中到一起累加计算。

(四)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在项目期内产健康活犊的均属于补助范围,其中所产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场(户)饲养12个月以上。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见犊补母”,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办法(一胎多仔的,按一胎单仔的标准补贴)。为推动辽育白牛发展,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中,对于辽育白牛基础母牛用辽育白冻精配种所产辽育白犊牛,按双份补贴母牛(即补贴标准翻倍)。新增犊牛应为核查通过的基础母牛在项目期内所产、且犊牛公示时在栏的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补助范围

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期内各项目县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原则上每头补贴不超过1500元。

三、实施程序

(一)补助对象核查建档

项目乡镇要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存栏肉牛基础母牛5头及5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统计核查,统计核查要逐场(户)、逐头进行,要对肉牛基础母牛实行一场(户)一表登记造册建档,项目乡镇与补助对象签订肉牛增量提质目标考核任务书,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

统计核查要确保“见牛”,即见不到基础母牛不统计;“见人”,见不到养殖业主不统计;“签字”,即现场统计核查的基础母牛信息必须经养殖业主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产犊报告

在项目期内,已建档的养殖场(户)的母牛产健康活犊牛,业主需要在1日龄内自行拍照三张以上清晰的照片留存备查,照片分别包含母牛与犊牛、业主、圈舍场景。在3日内要向乡镇项目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信息并上传照片,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在补助对象档案中登记产犊时间、配种时间、公母犊等基本信息。产犊数量前9个月实行季报告制度,后3个月实行月报告制度,即每季度(月)月初各乡镇向县级管理部门报告上个季度(月)产犊数量。

(三)现场核查

乡镇项目管理人员要在补助对象的母牛产犊后1个月内深入到养殖场(户)完善登记档案,对业主报告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统计核查,要确保“见牛”,即见不到基础母牛和犊牛不统计(同时核对母子关系),要将犊牛防疫耳标号补录在档案中(无耳标需加挂)。

(四)公示

乡镇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养殖场户姓名、地址、存栏基础母牛数量、每头母牛的耳标号、全部新生犊牛出生时间及耳标号、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场所为养殖业主所在村的村务公开专栏及县 (略) 站,公示期为7天。

全县各乡镇可自行确定公示批次,至少安排两批次,乡镇最后一批公示要于2025年7月10日前完成。公示期内,原则上建档母牛和新生犊牛都需要在栏(母牛出售和犊牛死亡的不享受补贴政策),特殊情况需要请示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保存证据(公示后的犊牛出售时需要开具检疫等证明材料)。各乡镇将公示无异议电子照片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63.com)。

(五)兑现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补助对象实际产犊数量核算每头母牛补贴标准,我县收到清算结果后及时协调兑现补助资金。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级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 (略) ,明确县 (略) 为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县级成立项目专家组, 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畜牧经济发展部,具体负责督导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和核查组,强化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的项目管理机制。各乡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全责;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监管主体,要全面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宣传、数据汇总、经费分劈、档案留存等,对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

(二)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利用电视台、报纸、自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补助政策、实施程序、管理要求等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建档立卡、新增犊牛数量核定、公示、督导检查、资金管理等工作要求,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操作程序阳光透明。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 (略) 理、回复群众举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方案、新增犊牛核查登记表、公示文件、资金发放表、项目管理及影像资料等内容,需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时建立。纸质核查登记表必须分别由养殖业主、核查登记人员签字确认,所有登记表、汇总表要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三)强化监管,严肃追责

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行严格考核,在项目实施期间,乡镇核查工作结束后,县级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养殖场户进行督促检查和随机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凡是在核查、督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经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按有关规 (略) 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略)

2024年8月30日

根据《辽宁省2024年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实施方案》要求,2024年我县继续开展肉牛增量提质项目,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能,进一步提高我县基础母牛存栏量,推动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调动肉牛养殖场户积极性,实现肉牛基础母牛持续快速增长, (略) 场有效供给。项目实施县新增犊母牛与能繁母牛存栏量比值达40%以上。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县35个乡镇

(二)实施时间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补助对象

(略) 内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头及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为补助对象(肉牛基础母牛品种包括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如辽育白牛、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及其他乳肉兼用牛品种和杂交生产的母牛,应18月龄以上,但不含专用乳用品种如荷斯坦、娟珊牛等奶牛)。肉牛基础母牛必须是在一个饲养场内集中饲养,以母牛所有权计数,农民养牛合作社的注册社员单位视为单个养殖场户,不得将2个及以上合作社社员的母牛集中到一起累加计算。

(四)补助方式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在项目期内产健康活犊的均属于补助范围,其中所产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场(户)饲养12个月以上。补助原则是“先增后补,见犊补母”,实行母牛产犊定扶持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的补助办法(一胎多仔的,按一胎单仔的标准补贴)。为推动辽育白牛发展,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中,对于辽育白牛基础母牛用辽育白冻精配种所产辽育白犊牛,按双份补贴母牛(即补贴标准翻倍)。新增犊牛应为核查通过的基础母牛在项目期内所产、且犊牛公示时在栏的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补助范围

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期内各项目县补助对象犊牛实际出生数量确定。原则上每头补贴不超过1500元。

三、实施程序

(一)补助对象核查建档

项目乡镇要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存栏肉牛基础母牛5头及5头以上养殖场(户)的统计核查,统计核查要逐场(户)、逐头进行,要对肉牛基础母牛实行一场(户)一表登记造册建档,项目乡镇与补助对象签订肉牛增量提质目标考核任务书,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同时建立。

统计核查要确保“见牛”,即见不到基础母牛不统计;“见人”,见不到养殖业主不统计;“签字”,即现场统计核查的基础母牛信息必须经养殖业主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二)产犊报告

在项目期内,已建档的养殖场(户)的母牛产健康活犊牛,业主需要在1日龄内自行拍照三张以上清晰的照片留存备查,照片分别包含母牛与犊牛、业主、圈舍场景。在3日内要向乡镇项目管理人员报告相关信息并上传照片,项目管理人员要及时在补助对象档案中登记产犊时间、配种时间、公母犊等基本信息。产犊数量前9个月实行季报告制度,后3个月实行月报告制度,即每季度(月)月初各乡镇向县级管理部门报告上个季度(月)产犊数量。

(三)现场核查

乡镇项目管理人员要在补助对象的母牛产犊后1个月内深入到养殖场(户)完善登记档案,对业主报告的信息和照片进行统计核查,要确保“见牛”,即见不到基础母牛和犊牛不统计(同时核对母子关系),要将犊牛防疫耳标号补录在档案中(无耳标需加挂)。

(四)公示

乡镇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养殖场(户)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养殖场户姓名、地址、存栏基础母牛数量、每头母牛的耳标号、全部新生犊牛出生时间及耳标号、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场所为养殖业主所在村的村务公开专栏及县 (略) 站,公示期为7天。

全县各乡镇可自行确定公示批次,至少安排两批次,乡镇最后一批公示要于2025年7月10日前完成。公示期内,原则上建档母牛和新生犊牛都需要在栏(母牛出售和犊牛死亡的不享受补贴政策),特殊情况需要请示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保存证据(公示后的犊牛出售时需要开具检疫等证明材料)。各乡镇将公示无异议电子照片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63.com)。

(五)兑现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县补助对象实际产犊数量核算每头母牛补贴标准,我县收到清算结果后及时协调兑现补助资金。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级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肉牛增量提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 (略) ,明确县 (略) 为县级项目管理部门。县级成立项目专家组, 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畜牧经济发展部,具体负责督导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领导小组和核查组,强化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责任”的项目管理机制。各乡镇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全责;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实施的监管主体,要全面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宣传、数据汇总、经费分劈、档案留存等,对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管理。

(二)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利用电视台、报纸、自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补助政策、实施程序、管理要求等信息。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建档立卡、新增犊牛数量核定、公示、督导检查、资金管理等工作要求,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操作程序阳光透明。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 (略) 理、回复群众举报,最大限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包括项目方案、新增犊牛核查登记表、公示文件、资金发放表、项目管理及影像资料等内容,需要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时建立。纸质核查登记表必须分别由养殖业主、核查登记人员签字确认,所有登记表、汇总表要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三)强化监管,严肃追责

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实行严格考核,在项目实施期间,乡镇核查工作结束后,县级部门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养殖场户进行督促检查和随机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套取、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凡是在核查、督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经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的,按有关规 (略) 理。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略)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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