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公告-联合苗族乡农副产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精深加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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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筠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公告-联合苗族乡农副产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精深加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略) 筠连 (略)

关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 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联合苗族乡农副产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精深加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7日—10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1—*

通讯地址: (略) 筠连县利民街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序号


论证报告名称


批复文号


审批决定时间


1


联合苗族乡农副产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精深加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宜筠环排口审批〔2024〕1号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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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筠连 (略)

关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的 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4日,我局对联合苗族乡农副产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精深加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9月27日—10月1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1—*

通讯地址: (略) 筠连县利民街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

序号


论证报告名称


批复文号


审批决定时间


1


联合苗族乡农副产品加工厂建设项目(精深加工)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宜筠环排口审批〔2024〕1号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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