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3.4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3.4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名称 | 水泥 (略) 置飞灰3.(略)吨/年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下蜀镇 (略) (略) 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1.(略)吨生活垃圾焚 (略) 置能力的基础上, (略) 理工程、窑尾输送系统等进行改造,增加1#水泥 (略) 置能力2.(略)吨,提升2#水泥回转窑0.(略)吨,扩建后全厂 (略) 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略)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 (略) 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洗灰废水,经“脱钙+过滤+中和+MVR蒸发结晶” (略) 理,MVR蒸发结晶系统冷凝水全部回用飞灰水洗单元补水,不外排。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略)-2024)中表1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飞灰料仓废气、飞灰烘干废气、窑尾废气等,飞灰料仓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通过28 m高排气筒排放;飞灰烘干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接入回转窑;1#水泥回转窑窑尾废气通过“高温焚烧+碱性环境+SNCR+SCR+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5 m排气筒排放,2#回转窑窑尾废气通过“高温焚烧+碱性环境+SNCR+SCR+电袋复合(1电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5 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中II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HCl、HF、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其他指标排放执行《水泥 (略)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略))中表1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氨执行表3浓度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 (略) 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通过报纸、 (略) 发布公示以 (略) 公示栏张贴公示,截止日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 (略) 固话:0511-(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0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名称 | 水泥 (略) 置飞灰3.(略)吨/年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下蜀镇 (略) (略) 内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1.(略)吨生活垃圾焚 (略) 置能力的基础上, (略) 理工程、窑尾输送系统等进行改造,增加1#水泥 (略) 置能力2.(略)吨,提升2#水泥回转窑0.(略)吨,扩建后全厂 (略) 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略)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 (略) 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洗灰废水,经“脱钙+过滤+中和+MVR蒸发结晶” (略) 理,MVR蒸发结晶系统冷凝水全部回用飞灰水洗单元补水,不外排。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略)-2024)中表1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飞灰料仓废气、飞灰烘干废气、窑尾废气等,飞灰料仓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通过28 m高排气筒排放;飞灰烘干废气经布袋 (略) 理后接入回转窑;1#水泥回转窑窑尾废气通过“高温焚烧+碱性环境+SNCR+SCR+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5 m排气筒排放,2#回转窑窑尾废气通过“高温焚烧+碱性环境+SNCR+SCR+电袋复合(1电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5 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中II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HCl、HF、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其他指标排放执行《水泥 (略)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略))中表1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氨执行表3浓度限值。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 (略) 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通过报纸、 (略) 发布公示以 (略) 公示栏张贴公示,截止日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审批联系人:行 (略) 固话:0511-(略)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0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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