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掺烧污泥技改项目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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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掺烧污泥技改项目报告书.do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国 (略) 谏壁发电厂

项目名称

掺烧污泥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谏壁镇谏壁发电厂 (略) 内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南京迪天高新产 (略)

项目概况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 (略) 置能力的基础上,依托厂内现有六、七期高效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扩建 1套干污泥掺烧装置,提高污泥掺烧比例,全厂污泥掺烧能力由现有的200t/d提高至303t/d(六期工程掺烧60.6t/d,七期工程掺烧242.4t/d)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 (略) 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和车辆冲洗水,收集后依托现 (略) (略) 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中表1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泥贮存废气、污泥焚烧废气等,污泥贮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送入六期锅炉燃烧,污泥焚烧废气经现有的“低氮燃烧器+SCR 脱硝+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通过24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要求,脱硝过程中,逃逸氨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表13中逃逸氨浓度要求。氯化氢、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重金属、二噁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南侧和电厂东 (略) 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4类标准,厂 (略) 域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 (略) 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通过报纸、 (略) 发布公示以及在周边的环境敏感点张贴公示,截止日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行 (略)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0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国 (略) 谏壁发电厂

项目名称

掺烧污泥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略) 谏壁镇谏壁发电厂 (略) 内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南京迪天高新产 (略)

项目概况

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 (略) 置能力的基础上,依托厂内现有六、七期高效燃煤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扩建 1套干污泥掺烧装置,提高污泥掺烧比例,全厂污泥掺烧能力由现有的200t/d提高至303t/d(六期工程掺烧60.6t/d,七期工程掺烧242.4t/d)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 (略) 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地面冲洗水和车辆冲洗水,收集后依托现 (略) (略) 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中表1限值。

(2)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 (略) 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泥贮存废气、污泥焚烧废气等,污泥贮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送入六期锅炉燃烧,污泥焚烧废气经现有的“低氮燃烧器+SCR 脱硝+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湿式电除尘”处理后通过24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要求,脱硝过程中,逃逸氨浓度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表13中逃逸氨浓度要求。氯化氢、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重金属、二噁英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标准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

(3)噪声: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南侧和电厂东 (略) 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4类标准,厂 (略) 域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4)固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 (略) 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 (略) 置资质的单位进 (略) 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通过报纸、 (略) 发布公示以及在周边的环境敏感点张贴公示,截止日期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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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审批联系人:行 (略)

固话:0511-#

通讯地址: (略) (略) 8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0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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