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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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

??为进一 (略)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现将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告知如下:

一、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一般控制在200m2以下(含200m2),从业人员10人以内,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选址要求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下列建筑 (略) 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2.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

4.经鉴定为危房的;

5.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6.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7.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

8.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

9.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10.法律法规规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三、生产品种目录

根据《 (略) 食品小作坊作业技术指导书》( (略) 监〔2020〕347号)和食品小作坊定义,结合实际情况, (略) 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目录如下: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通用:标准粉、普通粉);挂面(普通挂面、手工面);其他粮食加工品(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地方特色原料品种且非产业政策限制且采用物理压榨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采用水代法工艺生产的芝麻油)。

3.调味品:食醋;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芝麻酱、花生酱、辣椒酱、番茄酱、油辣椒;固体调味料: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

4.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油炸肉制品:油炸肉丸;其他熟肉制品:猪皮冻)。

5.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生制品)。

6.茶叶及相关制品:代用茶(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7.蔬菜制品:酱腌菜(腌萝卜、酱渍菜、盐水渍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

8.水果制品:水果制品(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水果干制品)果酱(黄梨膏)。

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0.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地方特色原料的粉丝、粉条、粉皮、凉粉等淀粉制品)。

11.糕点: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炒制类糕点、其他类);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12.豆制品: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其他豆制品:素肉)。

13.蜂产品:蜂蜜(蜂蜜);蜂花粉(蜂花粉)。

四、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场所

1.厂区要求(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2) (略) 合理, (略) (略) 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3) (略) 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孳生。

2.厂房和车间(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 (略) 和划 (略) ,避免交叉污染。(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 (略) 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3.库房要求(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 (略) 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二)设备设施

1.生产设备(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2.供排水设施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 (略) 输送,避免交叉污染。(2)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 (略) 域流向清洁程 (略) 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3.清洁消毒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5.个人卫生设施生产场所或车 (略) 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 (略) ,应当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清 (略) 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包装或 (略) 域直接连通。

6.通风设施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 (略) 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 (略) 域;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7.照明设施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8.温控设施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9.检验设备设施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设备。检验场 (略) 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至少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快检设备,对其使用的食品生产原材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快检,保证食品出厂安全。)

(三) (略) 和工艺流程

1. (略)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 (略) ,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2.工艺流程(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

(四)人员管理

1.人员要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人员培训应当制定员工培训计划,自行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自行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管理制度

1.进货查验制度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配(投)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配(投)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配方管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对食品的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验,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标准进行检验。并规定食品出厂时,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5.卫生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规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生产加工过程、贮存和运输、从业人员等的卫生管理要求,避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受到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 (略)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7.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 (略) 理措施。

8.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 (略) 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 (略) 置措施。

10.食品安 (略) 置方案应当建立食品安 (略) 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 (略) 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11.其他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建立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六)其他要求

1.不得分装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

2.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至少涵盖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3.记录台账。应当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相关记录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 (略) 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 (略) 有关文件执行。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9月27日


??为进一 (略)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实际现将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告知如下:

一、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一般控制在200m2以下(含200m2),从业人员10人以内,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选址要求

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下列建筑 (略) 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2.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

4.经鉴定为危房的;

5.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6.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7.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

8.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

9.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10.法律法规规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三、生产品种目录

根据《 (略) 食品小作坊作业技术指导书》( (略) 监〔2020〕347号)和食品小作坊定义,结合实际情况, (略) 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目录如下: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通用:标准粉、普通粉);挂面(普通挂面、手工面);其他粮食加工品(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地方特色原料品种且非产业政策限制且采用物理压榨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采用水代法工艺生产的芝麻油)。

3.调味品:食醋;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芝麻酱、花生酱、辣椒酱、番茄酱、油辣椒;固体调味料: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

4.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油炸肉制品:油炸肉丸;其他熟肉制品:猪皮冻)。

5.速冻食品:速冻面米制品(生制品)。

6.茶叶及相关制品:代用茶(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7.蔬菜制品:酱腌菜(腌萝卜、酱渍菜、盐水渍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

8.水果制品:水果制品(地方特色原料品种的水果干制品)果酱(黄梨膏)。

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10.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地方特色原料的粉丝、粉条、粉皮、凉粉等淀粉制品)。

11.糕点: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炒制类糕点、其他类);冷加工糕点(西式装饰蛋糕类)。

12.豆制品: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其他豆制品:素肉)。

13.蜂产品:蜂蜜(蜂蜜);蜂花粉(蜂花粉)。

四、应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场所

1.厂区要求(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2) (略) 合理, (略) (略) 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3) (略) 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孳生。

2.厂房和车间(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 (略) 和划 (略) ,避免交叉污染。(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 (略) 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3.库房要求(1)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2)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 (略) 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二)设备设施

1.生产设备(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2.供排水设施

(1)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 (略) 输送,避免交叉污染。(2)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 (略) 域流向清洁程 (略) 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3.清洁消毒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5.个人卫生设施生产场所或车 (略) 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 (略) ,应当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清 (略) 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包装或 (略) 域直接连通。

6.通风设施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 (略) 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 (略) 域;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净化或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7.照明设施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8.温控设施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9.检验设备设施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设备。检验场 (略) 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至少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快检设备,对其使用的食品生产原材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快检,保证食品出厂安全。)

(三) (略) 和工艺流程

1. (略)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 (略) ,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

2.工艺流程(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

(四)人员管理

1.人员要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人员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人员培训应当制定员工培训计划,自行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自行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管理制度

1.进货查验制度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规定采购原辅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记录采购的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2.配(投)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应当建立配(投)料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工艺配方管理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明确原料控制(如领料、投料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如生产工序、设备管理、贮存、包装等)、检验控制(如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的相关要求。

4.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当对食品的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验,鼓励有条件的食品小作坊按照食品标准进行检验。并规定食品出厂时,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状况,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5.卫生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规定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生产加工过程、贮存和运输、从业人员等的卫生管理要求,避免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受到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 (略)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7.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 (略) 理措施。

8.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应当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规定停止生产、 (略) 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生产过程中发现的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 (略) 置措施。

10.食品安 (略) 置方案应当建立食品安 (略) 置方案,并规定食品安 (略) 置措施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11.其他制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建立其他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六)其他要求

1.不得分装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

2.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至少涵盖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3.记录台账。应当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相关记录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 (略) 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 (略) 有关文件执行。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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