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宏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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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灵山县宏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灵山县 (略) :

送来《关于调整灵 (略) 戒毒康复中心地块用地性质并登记用地资产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十里工业园、用地面积4595.5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 (略) ,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宗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划拨土地价款(契税、土地登记发证费、规划报建费等不属于划拨土地价款的费用由使用权人支付)。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43号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 (略) 理并承担所需费用。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灵山县 (略)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山县 (略) :

送来《关于调整灵 (略) 戒毒康复中心地块用地性质并登记用地资产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十里工业园、用地面积4595.5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 (略) ,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宗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划拨土地价款(契税、土地登记发证费、规划报建费等不属于划拨土地价款的费用由使用权人支付)。

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43号核定为准。

四、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由使用权 (略) 理并承担所需费用。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灵山县 (略)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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