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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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HSZB-2024-537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 (略)

地址: (略) 樟木头镇 (略) 46号190室


被投诉人 1浙江豪圣 (略)
地址: (略) (略) 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1706室


被投诉人 2 (略)
地址: (略) (略) (略) 555号


相关供应商:正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59号正元智慧大厦A幢17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 (略) 对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编号:HSZB-2024-53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 (略) 诉称:投诉事项1: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存在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来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就算如被投诉人1回复那样认为提供样品是合理的,那么把样品作为废标条款就是违法。因为本项目已经把是否提交样品作为了废标条款,就相当于是把样品作为了资格条件,同时又在评审细则中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具 (略) 上公告的采购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这已经违反了87号令中的规定。故,我司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四、投标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才可要求提供样品。而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为“餐具”,“餐具”的要求详情如下(表格略)。上述餐具的表述的非常明确了,不在提供样品规定之内,不应该提供样品。另外,国家一直在提倡勤俭节约,政府采购相关的法规也强调要节约能源,非必要提供的样品就应该尽可能的不提供,以此节约投标人的成本,否则多家供应商投标只有一家中标,那么未中标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还得 (略) 理,要是拿回去的产品一时卖不出去则就变成了存货,会占用供应商的资源;且以样品是否提交作为废标项,对异地投标人非常不友好,异地投标人得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将样品交付至指定地点,这明显就是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 (略) 和少数 (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依然认为本项目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事实依据:本项目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详情如下: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①成品采购方案、②运输方案、③产品质量自检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2)“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包括不限于包括项目经理、驻场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用户培训人员、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人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经验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3)“进度计划:包括①进度计划节点安排,②各节点时间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进度计划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4)“培训计划:包括①培训内容,②培训安排(课程安排、培训人员、培训时间计划)。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计划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5)“售后服务方案:包括①售后服务内容,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修复时间,③修复保障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响应及时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6)“ (略) 理方案:包括①应急预案,包括工作日及国家法定节日 (略) 理、突发时间等特殊情况、②应急响应时间、处理时间及保障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 (略) 理方案的响应及时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4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4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4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7)“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1.样品整体制作工艺。(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2.样 (略) 理情况。(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3.样品外观、款式情况。(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1分?什么情况下得0.5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2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2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认定上述(2)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为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1)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具(包含9种款式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 (略) 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4)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条件,而非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综上所述,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1)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项目实施方案、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进度计划、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 (略) 理方案、样品”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2)评标办法中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样品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故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综上所述,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分值的设置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的情形。故我司认为粤小微(东莞) (略) ,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提供了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截图、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审报告、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邮寄凭证等材料为证。

被投诉人 (略) 答复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一致。

相关供应商正 (略) (略) 述称:一、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编号:编号:HSZB-2024-537)于2024年6月28日在浙江 (略) 上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为 (略) ,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豪圣 (略) 。我司按该公开招标信息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投标文件,于2024年7月19日政采云进行开评标,后经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最终于2024年7月19日中标该项目。故,我司的投标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最终得以中标,既符合“最佳满足者得标”之原则,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情形。二、我司认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样品作为标项,是采购人为能更好的确认各供应商所投商品的款式和质量,以减少及避免后期项目交付时产生的分歧, (略) 场商业交易盘圆盘

≥13.8cm*1.9cm

3000

4

平盘圆盘

≥13.9cm*2.3cm

3000

5

小腰盘

≥11cm*3cm

3000

6

深盘

≥13.2cm*3.2cm

3000

7

饭碗汤碗

≥12.1cm*5cm

3000

8

饭碗汤碗

≥13.5cm*6.1cm

3000

9

碗公

≥17.5cm*9.5cm

1000

投标样品:1.样品要求:(所有样品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样品不得粘贴、设置投标人或制造商标志,样品评审时可能对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如样品遭到破坏导致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时请充分考虑当中风险)。

序号

名称

数量

具体要求

1

餐具

1套(包含9种款式样品)

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

五、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3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了评标委员会对3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 (略) 理方案”“样品”的评分情况。

六、投 (略) 理阶段,因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询问“请提 (略) 合法权益的证明(说明)材料或者你单位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证明(说明)材料”。投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

七、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八、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提供《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补充说明》,显示:截止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未收到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九、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存在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2:本项目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质疑答复称:质疑事项1的答复: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要求“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并无不合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投标。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具(包含9种款式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 (略) 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事项2的答复: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3、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进度计划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进度计划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进度计划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4、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培训计划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培训计划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培训计划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5、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售后服务方案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售后服务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6、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 (略) 理方案评审,且评标办法中 (略) 理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 (略) 理方案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7、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样品评审,且评标办法中样品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样品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

十、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出具的《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投诉答复说明补充》显示:对粤小微(东莞) (略) 提出的“我司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四、投标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才可要求提供样品。而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为餐具。”针对投诉事项1进行如下补充答复说明:(1)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具(包含9种款式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 (略) 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4)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条件,而非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无法仅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测评“餐具”,并且涉及采购需求“餐具”部分数量多,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对本项目至关重要,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样品“餐具”作为▲实质性条款,属于必要的特殊情况。(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本项目已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及所需提供的国家检测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未违反该条规定要求。(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 (略) 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退还样品,对于中标人样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6)参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将样品作为实质性条款符合该项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将样品作为实质性条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一、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企业关于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是否对财政部门 (略) 理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调取了《 (略) (略) 行政裁定书》((2024)浙06 行终156 号)。 (略) (略) 认为,“……《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虽已获取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案涉招标活动,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被 (略) (略) 的处理意见对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公司针对被 (略) 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餐具1套(包含9种款式样品),并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存在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在投 (略) 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性做了解释说明,投 (略) 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在投 (略) 理阶段提供了《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 (略) 理方案”“样品”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分别为5分、4分、1分等,并且分别分成6档、5档、2档等,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09月27日





附件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HSZB-2024-537

二、项目名称: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 (略)

地址: (略) 樟木头镇 (略) 46号190室


被投诉人 1浙江豪圣 (略)
地址: (略) (略) 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1706室


被投诉人 2 (略)
地址: (略) (略) (略) 555号


相关供应商:正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59号正元智慧大厦A幢17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 (略) 对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编号:HSZB-2024-53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 (略) 诉称:投诉事项1: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存在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来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就算如被投诉人1回复那样认为提供样品是合理的,那么把样品作为废标条款就是违法。因为本项目已经把是否提交样品作为了废标条款,就相当于是把样品作为了资格条件,同时又在评审细则中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具 (略) 上公告的采购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这已经违反了87号令中的规定。故,我司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四、投标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才可要求提供样品。而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为“餐具”,“餐具”的要求详情如下(表格略)。上述餐具的表述的非常明确了,不在提供样品规定之内,不应该提供样品。另外,国家一直在提倡勤俭节约,政府采购相关的法规也强调要节约能源,非必要提供的样品就应该尽可能的不提供,以此节约投标人的成本,否则多家供应商投标只有一家中标,那么未中标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还得 (略) 理,要是拿回去的产品一时卖不出去则就变成了存货,会占用供应商的资源;且以样品是否提交作为废标项,对异地投标人非常不友好,异地投标人得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将样品交付至指定地点,这明显就是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 (略) 和少数 (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依然认为本项目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事实依据:本项目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详情如下:1)“项目实施方案,包括①成品采购方案、②运输方案、③产品质量自检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2)“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包括不限于包括项目经理、驻场人员、安装调试人员、用户培训人员、运行维护及售后服务人员。评标委员会根据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经验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3)“进度计划:包括①进度计划节点安排,②各节点时间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进度计划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4)“培训计划:包括①培训内容,②培训安排(课程安排、培训人员、培训时间计划)。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培训计划的针对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5)“售后服务方案:包括①售后服务内容,②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及修复时间,③修复保障措施。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的响应及时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5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5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5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6)“ (略) 理方案:包括①应急预案,包括工作日及国家法定节日 (略) 理、突发时间等特殊情况、②应急响应时间、处理时间及保障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 (略) 理方案的响应及时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审。 (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4分?什么情况下得3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4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4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7)“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1.样品整体制作工艺。(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2.样 (略) 理情况。(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3.样品外观、款式情况。(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请问什么情况下得1分?什么情况下得0.5分?什么情况下得1分?既然设置了2档分值,就应当有对应的2档相关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认定上述(2)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获取采购文件回执函为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1)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具(包含9种款式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 (略) 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4)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条件,而非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综上所述,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针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1)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项目实施方案、拟派项目团队人员、进度计划、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 (略) 理方案、样品”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2)评标办法中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样品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故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综上所述,本投诉事项所涉及评审因素已最大程度细化、量化,分值的设置已最大程度上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的情形。故我司认为粤小微(东莞) (略) ,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提供了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截图、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审报告、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邮寄凭证等材料为证。

被投诉人 (略) 答复内容与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一致。

相关供应商正 (略) (略) 述称:一、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编号:编号:HSZB-2024-537)于2024年6月28日在浙江 (略) 上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为 (略) ,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豪圣 (略) 。我司按该公开招标信息规定,于2024年7月18日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投标文件,于2024年7月19日政采云进行开评标,后经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最终于2024年7月19日中标该项目。故,我司的投标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最终得以中标,既符合“最佳满足者得标”之原则,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之情形。二、我司认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样品作为标项,是采购人为能更好的确认各供应商所投商品的款式和质量,以减少及避免后期项目交付时产生的分歧, (略) 场商业交易盘圆盘

≥13.8cm*1.9cm

3000

4

平盘圆盘

≥13.9cm*2.3cm

3000

5

小腰盘

≥11cm*3cm

3000

6

深盘

≥13.2cm*3.2cm

3000

7

饭碗汤碗

≥12.1cm*5cm

3000

8

饭碗汤碗

≥13.5cm*6.1cm

3000

9

碗公

≥17.5cm*9.5cm

1000

投标样品:1.样品要求:(所有样品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样品不得粘贴、设置投标人或制造商标志,样品评审时可能对样品进行破坏性试验,如样品遭到破坏导致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时请充分考虑当中风险)。

序号

名称

数量

具体要求

1

餐具

1套(包含9种款式样品)

详见采购需求

备注:▲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

五、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3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了评标委员会对3家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就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 (略) 理方案”“样品”的评分情况。

六、投 (略) 理阶段,因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询问“请提 (略) 合法权益的证明(说明)材料或者你单位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证明(说明)材料”。投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

七、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提供了原评标委员会签署的《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认为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按采购文件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分。

八、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提供《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补充说明》,显示:截止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未收到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

九、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存在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2:本项目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未设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

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质疑答复称:质疑事项1的答复:1、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要求“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并无不合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投标。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规定,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具(包含9种款式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 (略) 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质疑事项2的答复: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项目实施方案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2、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3、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进度计划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进度计划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进度计划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4、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培训计划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培训计划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培训计划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5、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售后服务方案评审,且评标办法中对售后服务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或5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6、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 (略) 理方案评审,且评标办法中 (略) 理方案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 (略) 理方案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1分或2分或3分或4分),未提供不得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7、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本项目评标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了样品评审,且评标办法中样品评审细则已做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样品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评审分值为0.5分或1分),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

十、投 (略) 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出具的《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投诉答复说明补充》显示:对粤小微(东莞) (略) 提出的“我司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四、投标样品“▲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只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才可要求提供样品。而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为餐具。”针对投诉事项1进行如下补充答复说明:(1)本项目要求提供的餐具(包含9种款式样品)仅依据书面方式无法准确描述,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2)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 (略) 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3)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4)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条件,而非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无法仅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测评“餐具”,并且涉及采购需求“餐具”部分数量多,能否保证产品质量对本项目至关重要,需通过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样品“餐具”作为▲实质性条款,属于必要的特殊情况。(二)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本项目已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及所需提供的国家检测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未违反该条规定要求。(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 (略) 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退还样品,对于中标人样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6)参考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对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应设置为无效投标(响应)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将样品作为实质性条款符合该项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将样品作为实质性条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十一、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企业关于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是否对财政部门 (略) 理决定具有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机关调取了《 (略) (略) 行政裁定书》((2024)浙06 行终156 号)。 (略) (略) 认为,“……《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提出。’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应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仅可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上诉人**公司虽已获取招标文件并提出质疑,但未实际参与案涉招标活动,其并非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被 (略) (略) 的处理意见对上诉人**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公司针对被 (略) 理决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餐具1套(包含9种款式样品),并明确规定实质性要求“▲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投标无效”。投诉人主张“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存在故意以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的不合理条件来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在投 (略) 理阶段对前述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性做了解释说明,投 (略) 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被投诉人浙江豪圣 (略) 在投 (略) 理阶段提供了《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意见》,拟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评审条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人员配备情况”“进度计划”“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方案”“ (略) 理方案”“样品”进行评分。经审查,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主观评分项,明确了评审标准,单项分值分别为5分、4分、1分等,并且分别分成6档、5档、2档等,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对其主张“评审内容及标准中主观分的评审定义不明确,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的评分分值”,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人不仅未提交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专家评审打分以及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质疑等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 (略) (略) 学生食堂智慧餐厅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SZB-2024-53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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