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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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能,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现进行公告,欢迎广大群众对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2024年9月27日-10月16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

联系地址:临高县临城 (略) 临地大厦临高县自然资 (略)

临高县自然资 (略)

2024年9月27日



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能,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 (略) 内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 (略) 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 (略) 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第四条 根据土地权属来源,集体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权利类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所有权”,国有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权利类型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所有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农用地选址、备案和建设监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标准指导、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审查;负责对已建成的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核验意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申请办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

第七条 设施农用地权利人申请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和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地籍调查规程》的建(构)筑物地籍调查成果和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等报告,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八条 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提交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件、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三)设施农用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测绘报告)。

(五)验收核验意见表。

(六)其他相关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对不按照设施农业备案建设方案建设、未通过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被列为非法建设行为 (略) 的生产设施不予登记。

第十条 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 (略) 、 (略) 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2.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验收核验意见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3

委托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4

设施农用地权属来源材料



5

地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测绘报告)



6

验收核验意见表



7

其他必要材料



附件2:

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 建(构)筑物验收核验表

临高县农验审 号

申报单位:

建设项目:

临高县 (略)

申报单位申明

我单位已熟悉本表所有内容。所申请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负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设施农用地备案号



设施农用地建设工程开、竣工时间



建(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

□有 □无


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合格 □不合格


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情况

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核验情况


1.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2.规划地类/面积




3.占用生态红线情况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5.现状地类/面积




6.建筑结构




7.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类别、数量、规模及占地面积




8.实际建设与备案误差情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征求《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能,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现进行公告,欢迎广大群众对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2024年9月27日-10月16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

联系地址:临高县临城 (略) 临地大厦临高县自然资 (略)

临高县自然资 (略)

2024年9月27日



临高县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能,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 (略) 内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防疫消毒、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养殖池(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 (略) 理等生产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 (略) 置、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第四条 根据土地权属来源,集体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权利类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所有权”、“土地经营权/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所有权”,国有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权利类型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所有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推动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设施农用地选址、备案和建设监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标准指导、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审查;负责对已建成的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核验意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申请办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

第七条 设施农用地权利人申请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登记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和检测机构出具符合《地籍调查规程》的建(构)筑物地籍调查成果和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等报告,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八条 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提交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件、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三)设施农用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测绘报告)。

(五)验收核验意见表。

(六)其他相关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对不按照设施农业备案建设方案建设、未通过建(构)筑物质量安全鉴定、被列为非法建设行为 (略) 的生产设施不予登记。

第十条 不符合设施农用地范围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设施农用地及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 (略) 、 (略) 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2.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验收核验意见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权属首次登记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身份证、法人代表人证明书



3

委托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



4

设施农用地权属来源材料



5

地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测绘报告)



6

验收核验意见表



7

其他必要材料



附件2:

设施农用地上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 建(构)筑物验收核验表

临高县农验审 号

申报单位:

建设项目:

临高县 (略)

申报单位申明

我单位已熟悉本表所有内容。所申请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负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设施农用地备案号



设施农用地建设工程开、竣工时间



建(构)筑物测绘成果报告

□有 □无


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合格 □不合格


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批情况

设施农用地备案实施核验情况


1.设施农业用地类型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2.规划地类/面积




3.占用生态红线情况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全部是

□全部否

□部分是, 亩


5.现状地类/面积




6.建筑结构




7.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建(构)筑物类别、数量、规模及占地面积




8.实际建设与备案误差情况: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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