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新华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变更用地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新华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变更用地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441号,批准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被征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新华镇各甫村民委员会各甫村民小组。征地面积:7.688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6889公顷(其中耕地4.9505公顷、林地1.6169公顷、草地0.1009公顷、其他农用地1.020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发布的富宁县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富宁县 (略) 将会同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六、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6日)。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新华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 (略) (变更)用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41号)
2.土地勘测定界图
2024年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知情权,现将征收土地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4〕441号,批准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被征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新华镇各甫村民委员会各甫村民小组。征地面积:7.6889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7.6889公顷(其中耕地4.9505公顷、林地1.6169公顷、草地0.1009公顷、其他农用地1.0206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发布的富宁县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的办法。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现状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五、自本公告发布结束之日起,富宁县 (略) 将会同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六、本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29日—2024年10月16日)。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富宁县新华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 (略) (变更)用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4〕441号)
2.土地勘测定界图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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