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鱼丰生物活性肽研产销一体化项目
天海鱼丰生物活性肽研产销一体化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天海鱼丰生物活性肽研产销一体化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屯昌县屯城 (略) 257号政务服务大楼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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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鱼丰生物活性肽研产销一体化项目 | |
海南 (略) " | |
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屯 (略) 北侧 | |
海南 (略) | |
本项目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 (略) 北侧,占地面积为(略)m2,总建筑面积约为(略)m2。项目主要建设内 (略) 理车间、后处理车间、冷库、成品仓库、锅炉房 (略) 理站等。 项目拟建1条生产线,年产800吨小分子鱼胶原蛋白肽和年产100吨植物小分子蛋白肽。鱼胶原蛋白肽和植物胶原蛋白肽为同一生产线产品,鱼胶原蛋白肽需要 (略) 理(鱼皮脱脂、鱼鳞脱钙),而植物胶原蛋白肽不需要 (略) 理。 | |
本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及海南产业政策要求,《屯昌县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屯昌县“三区三线”以及海南省、屯昌县“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通过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减缓。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 |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规定,凡未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故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地方产业政策。 | |
根据《屯昌县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屯昌县“三区三线”,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中的相关管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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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主要为氮氧化物,本项目NOX总量控制指标为0.981t/a。 | |
项目施工期间应该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免超挖破坏施工范围外周围植被。因施工破坏植被而裸露的土地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整治利用,恢复植被。项目施工期在厂界设立围挡、排水沟,避免废水、弃土影响周边环境。 | |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略) 域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略))二级标准限值。NH3和H2S现状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相应限值。NOX和TSP现状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监测,洋坡溪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中的Ⅳ类标准。 | |
通过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和落实风险评价要求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全体员工防范事故风险能力的培训,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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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天海鱼丰生物活性肽研产销一体化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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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略) " | |
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屯 (略) 北侧 | |
海南 (略) | |
本项目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 (略) 北侧,占地面积为(略)m2,总建筑面积约为(略)m2。项目主要建设内 (略) 理车间、后处理车间、冷库、成品仓库、锅炉房 (略) 理站等。 项目拟建1条生产线,年产800吨小分子鱼胶原蛋白肽和年产100吨植物小分子蛋白肽。鱼胶原蛋白肽和植物胶原蛋白肽为同一生产线产品,鱼胶原蛋白肽需要 (略) 理(鱼皮脱脂、鱼鳞脱钙),而植物胶原蛋白肽不需要 (略) 理。 | |
本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国家及海南产业政策要求,《屯昌县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屯昌县“三区三线”以及海南省、屯昌县“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通过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减缓。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可行。 | |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依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规定,凡未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故认为本项目建设符合地方产业政策。 | |
根据《屯昌县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属于工业用地。根据屯昌县“三区三线”,本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中的相关管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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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主要为氮氧化物,本项目NOX总量控制指标为0.981t/a。 | |
项目施工期间应该严格控制施工范围,避免超挖破坏施工范围外周围植被。因施工破坏植被而裸露的土地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整治利用,恢复植被。项目施工期在厂界设立围挡、排水沟,避免废水、弃土影响周边环境。 | |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略) 域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略))二级标准限值。NH3和H2S现状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附录D中相应限值。NOX和TSP现状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二级标准限值。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监测,洋坡溪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略))中的Ⅳ类标准。 | |
通过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和落实风险评价要求的防范措施,加强对全体员工防范事故风险能力的培训,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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