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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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不罚〔2024〕6号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刘*帅,地址:临泉县关庙镇刘大楼村委会刘倒楼自然村临泉县 (略) 西**米。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主要进行生猪养殖,现存栏1700头生猪,你养殖场利用软管从厌氧发酵池将养殖粪便 (略) 西侧的无防渗的空地。另查明,你养殖场养殖的生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达到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小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3. (略) (略) 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养殖场利用软管从厌氧发酵池将养殖粪便 (略) 西侧的无防渗的空地现场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养殖场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 (略) 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规定,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将排放养 (略) 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经集体讨论, (略) 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今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 (略) 理后才可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9月29日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2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刘*帅,地址:临泉县关庙镇刘大楼村委会刘倒楼自然村临泉县 (略) 西**米。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主要进行生猪养殖,现存栏1700头生猪,你养殖场利用软管从厌氧发酵池将养殖粪便 (略) 西侧的无防渗的空地。另查明,你养殖场养殖的生猪年出栏达500头以上,达到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刘小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3. (略) (略) 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养殖场利用软管从厌氧发酵池将养殖粪便 (略) 西侧的无防渗的空地现场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养殖场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 (略) (略) 不 (略) 罚告知书》[皖阜环(临)不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不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及时履行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 (略) 作为定罪量刑参考,或者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作 (略) 罚裁量参考”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 (略) 罚”规定,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将排放养 (略) 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经集体讨论, (略) 不 (略) 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 (略) 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略) 吸取此次教训,今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经 (略) 理后才可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 (略) 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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