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厦门市广和源科技产业园既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批前公示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关于厦门市广和源科技产业园既有工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批前公示
(略) (略) 拟 (略) (略) 15号用地范围内拆除重建、增资扩 (略) 广和源科技产业园。该 (略) 划定的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略) 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项目拆除重建、增资扩产提容增效。
根据《 (略) 土地房屋权证》《 (略)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 (略) 政府 (略) 发改部门核准,我局拟按以下指标核定规划条件:
1.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2.总用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73平方米;
3.容积率:1.2-3,计容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建筑系数:≥40%;
5.绿地率:≤20%;
6.宗地范围内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重可高于7%且不超过15%,超出部分应作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比重可高于15%且不超过30%,超出部分应作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不得在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工业用地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该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设施应与厂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非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应为企业自用,不得对外经营;
7.工业厂房不得小于4层且不得大于8层;因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影响确需小于4层或大于8层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根据厦工信投资〔2024〕98号文,对于 (略) 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再进行特殊工艺审查;
8.其余规划条件满足现行《 (略)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284号)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十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 (略) 反映。
地址: (略) (略) 诚毅大街7号7楼
电话: * 、*
传真:*
(略) (略) 拟 (略) (略) 15号用地范围内拆除重建、增资扩 (略) 广和源科技产业园。该 (略) 划定的工业控制线范围内,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略) 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项目拆除重建、增资扩产提容增效。
根据《 (略) 土地房屋权证》《 (略)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 (略) 政府 (略) 发改部门核准,我局拟按以下指标核定规划条件:
1.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2.总用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73平方米;
3.容积率:1.2-3,计容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4.建筑系数:≥40%;
5.绿地率:≤20%;
6.宗地范围内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重可高于7%且不超过15%,超出部分应作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生产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若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则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比重可高于15%且不超过30%,超出部分应作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功能。不得在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工业用地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该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设施应与厂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中非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应为企业自用,不得对外经营;
7.工业厂房不得小于4层且不得大于8层;因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影响确需小于4层或大于8层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根据厦工信投资〔2024〕98号文,对于 (略) 工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要求的新建工业厂房,不再进行特殊工艺审查;
8.其余规划条件满足现行《 (略) 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用地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284号)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十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 (略)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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