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韶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韶山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 (略) (略) :
我厅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湖南省 (略) “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湖南省 (略) “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 (略) “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 (略) (略) 、 (略) 、 (略) 、湘潭县, (略) (略) 双峰县,维持现状灌溉渠 (略) , (略) 内病险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包括渠首工程和总干渠、南干渠、北干渠、左干渠及右干渠等5条干渠渠道,另外对49条支渠及相关渠系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及提升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总干引水渠护砌、拆除重建总干进水闸;干渠渠道护砌54.233公里,骨干支渠渠道护砌238.01公里,干渠渠道除险加固29.359公里,加固改造干渠泄洪 (略) 、节 (略) ,骨干支渠进水闸改 (略) ,新建右干姜畲节制闸1座,加固干渠渡槽14座,拆除重建楠竹长虹渡槽及涓上飞涟渡槽,加固干渠及支渠隧洞10座,加固改造渠下 (略) ,新建巡 (略) 28.649公里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76.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41.25公顷,临时占地34.81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37.*立方米(含剥离表土23.*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38.*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3.*立方米),借方8.*立方米, (略) 土料场,弃方8.*立方米,其中7.*立方米设置5级弃 (略) ,综合利用0.*立方米(其中0.*立方米运至湖南国防工业 (略) 新建一期、二期工 (略) 回填,0.*立方 (略) 大屯营村 (略) 矿坑回填)。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6.06公顷。
(三)同意工 (略) 、 (略) 、湘潭县、 (略) 、双峰县所在范围执行南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略) 所在范围执行南 (略) 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822.*元(含主体已计列投资125.*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96.*元,植物措施投资335.*元,临时措施投资255.*元,独立费用417.*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76.*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5日
湖南省 (略) (略) :
我厅于2024年8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审批〈湖南省 (略) “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湖南省 (略) “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 (略) “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 (略) (略) 、 (略) 、 (略) 、湘潭县, (略) (略) 双峰县,维持现状灌溉渠 (略) , (略) 内病险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包括渠首工程和总干渠、南干渠、北干渠、左干渠及右干渠等5条干渠渠道,另外对49条支渠及相关渠系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及提升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总干引水渠护砌、拆除重建总干进水闸;干渠渠道护砌54.233公里,骨干支渠渠道护砌238.01公里,干渠渠道除险加固29.359公里,加固改造干渠泄洪 (略) 、节 (略) ,骨干支渠进水闸改 (略) ,新建右干姜畲节制闸1座,加固干渠渡槽14座,拆除重建楠竹长虹渡槽及涓上飞涟渡槽,加固干渠及支渠隧洞10座,加固改造渠下 (略) ,新建巡 (略) 28.649公里等。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276.0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41.25公顷,临时占地34.81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37.*立方米(含剥离表土23.*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38.*立方米(含表土回覆23.*立方米),借方8.*立方米, (略) 土料场,弃方8.*立方米,其中7.*立方米设置5级弃 (略) ,综合利用0.*立方米(其中0.*立方米运至湖南国防工业 (略) 新建一期、二期工 (略) 回填,0.*立方 (略) 大屯营村 (略) 矿坑回填)。项目总投资*.*元,其中土建投资*.*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6.06公顷。
(三)同意工 (略) 、 (略) 、湘潭县、 (略) 、双峰县所在范围执行南 (略) 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略) 所在范围执行南 (略) 水土流失防治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822.*元(含主体已计列投资125.*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496.*元,植物措施投资335.*元,临时措施投资255.*元,独立费用417.*元。
(六)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76.*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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