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年产20万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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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年产20万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拟对扬州松海木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单位拟对 (略) 年产*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年产*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略) 大桥工 (略) 8号
3、建设单位: (略)
4、技术单位:江苏 (略)
5、项目概况:新建厂房建筑面积约5670平方米及堆场*平方米,购置木材切割锯台、多片锯、卧锯、四面刨、梳齿机、沙光机、拼接机、叉车、抱机、电力烘干窑等主要生产设备75台(套),采用木材锯切、木材烘干、沙光打磨、齿接直拼(粘合胶)、防腐喷涂(水性漆)等主要生产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吨木质空间新型材料。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在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 (略) (略) ,送光大水务(扬州)有限公 (略) 理。
(二)下料、刨削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打孔、磨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板材烘干废气、接长、拼版废气、喷漆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和VOCs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压刨、开条、截断、梳齿、砂光粉尘和锯切、刨削粉尘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本项目生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 1 标准限值;危废库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限值要求。
(三) (略) 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表1中的3类标准。
(四)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规范贮存, (略) 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江苏 (略) 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
7、公众参与情况。江苏省江都经 (略) 页在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江苏省江都经 (略) 管理委员会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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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
江苏省江都经 (略) 管理委员会

关于拟对扬州松海木业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本单位拟对 (略) 年产*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公告:
1、项目名称:年产*吨木质空间新材料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略) 大桥工 (略) 8号
3、建设单位: (略)
4、技术单位:江苏 (略)
5、项目概况:新建厂房建筑面积约5670平方米及堆场*平方米,购置木材切割锯台、多片锯、卧锯、四面刨、梳齿机、沙光机、拼接机、叉车、抱机、电力烘干窑等主要生产设备75台(套),采用木材锯切、木材烘干、沙光打磨、齿接直拼(粘合胶)、防腐喷涂(水性漆)等主要生产工艺。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吨木质空间新型材料。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 (略) 理后,在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 (略) (略) ,送光大水务(扬州)有限公 (略) 理。
(二)下料、刨削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打孔、磨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板材烘干废气、接长、拼版废气、喷漆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和VOCs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压刨、开条、截断、梳齿、砂光粉尘和锯切、刨削粉尘经“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
本项目生产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6-2022)中表 1 标准限值;危废库产生的有组织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限值要求。
(三) (略) 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表1中的3类标准。
(四)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规范贮存, (略) 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江苏 (略) 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
7、公众参与情况。江苏省江都经 (略) 页在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进行了该项目受理公示,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8、承诺文件:无。
9、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如对此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江苏省江都经 (略) 管理委员会反映。

联系电话:0514-*
电子邮箱:*@*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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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都经 (略) 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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