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关于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内蒙 (略) 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 (略) 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 (略)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内蒙 (略) 党委办公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 (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的要求,现将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
一、事项概况
1.事项名称: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2.实施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实施范围: (略) 境内;
4.事项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 (略) 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情况,建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 (略) (区、旗、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燃气企业采购价 (略) 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 (略) 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 (略) 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 (略) 域,可按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作为联动周期。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相应调整。 (略) 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偏差金额。供销差率(损耗率)可按照国 (略) 相关文件执行。
(五)联动幅度
联动机制可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制,下调幅度不限,避免居民用气成本短期内大幅上升。各地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略) 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频同向调整,原则上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规则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发改部门按照联动机制对应测算当期联动额,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评估本决策事项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主要有: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对公众的影响等。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受影响的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主要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对此方案的意见,如有其它方面意见或建议也可提出:
1.您是否支持建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2.本决策事项实施对当地公众的影响;
3.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公众对决策事项有何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当地政法委、信访办。
五、公示周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评估责任主体: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付旭 联系电话:0474-*
邮箱:*@*63.com
评估单位:内蒙古融泰 (略)
联系人:张磊磊 联系电话:*
邮箱:*@*63.com
公示日期:2024年9月25日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更好的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内蒙 (略) 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 (略) 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印发《内蒙 (略)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内蒙 (略) 党委办公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 (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7号)的要求,现将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
一、事项概况
1.事项名称: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2.实施单位: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实施范围: (略) 境内;
4.事项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 (略) 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情况,建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 (略) (区、旗、县)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当燃气企业采购价 (略) 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 (略) 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 (略) 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二)联动周期
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或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或一年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 (略) 域,可按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作为联动周期。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相应调整。 (略) 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价格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偏差金额。供销差率(损耗率)可按照国 (略) 相关文件执行。
(五)联动幅度
联动机制可不设启动条件,及时疏导采购价格变动。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制,下调幅度不限,避免居民用气成本短期内大幅上升。各地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并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上调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略) 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当期应调未调金额可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或分期逐步实施。管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频同向调整,原则上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
居民、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规则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发改部门按照联动机制对应测算当期联动额,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评估本决策事项初步确定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主要有: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对公众的影响等。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受影响的群众和企事业单位。主要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对此方案的意见,如有其它方面意见或建议也可提出:
1.您是否支持建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2.本决策事项实施对当地公众的影响;
3. (略) 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公众对决策事项有何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当地政法委、信访办。
五、公示周期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评估责任主体: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付旭 联系电话:0474-*
邮箱:*@*63.com
评估单位:内蒙古融泰 (略)
联系人:张磊磊 联系电话:*
邮箱:*@*63.com
公示日期: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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