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9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9号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9号
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69H
地址: (略) 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乔良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一套高效制砂机生产线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建成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年产(略)吨预制砂浆项目、年产(略)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手续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机制砂生产台账、购买设备发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6号),责令你单位新建一套机制砂生产线立即停止使用,并恢复原状。
2024年9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新建一套机制砂生产线已经停止使用,正在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新增一套高效制砂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略), (略) 罚金额下限(N):565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处罚金额(X):(略),代入公式:(略)=5650+((略)-5650)x[(5/5)2+(12+12+5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略)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新增一套高效制砂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略)(略);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80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23日
豫0523环罚决字〔2024〕19号
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69H
地址: (略) 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西
法定代表人:乔良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增一套高效制砂机生产线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建成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年产(略)吨预制砂浆项目、年产(略)吨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验收手续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机制砂生产台账、购买设备发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523环责改字〔2024〕26号),责令你单位新建一套机制砂生产线立即停止使用,并恢复原状。
2024年9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新建一套机制砂生产线已经停止使用,正在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2024年9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523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新增一套高效制砂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略) 罚金额上限(M):(略), (略) 罚金额下限(N):565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处罚金额(X):(略),代入公式:(略)=5650+((略)-5650)x[(5/5)2+(12+12+52+12+12)/(52x5)]x50%最终裁量金额:(略)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新增一套高效制砂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略)万(略)仟(略)佰(略)(略)(略)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略)(略);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80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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