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标题: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5/20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略) 住房和 (略)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时效性: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
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2024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强商 (略) 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是房屋租 (略) (略) 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维护正常 (略) 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企业应当共 (略) (略) 场秩序。
二是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 (略) 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是各房屋产权人、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重点自查:
房屋居住人数和人均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是否出租用于居住;房屋内水、电、气、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场所(门店)自查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使用大功率电器;灭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瓶车及充电设施是否违规停放室内。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发布煽动性不实言论、恶意争抢房源问题;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是否及时备案、是否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租赁企业是否代理经营违建房屋。
各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学习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当好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做好承租人水、电、气、热等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同时上报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
二、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不得恶意压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金融机构、 (略) 等单位不得与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实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合作。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 (略) 房屋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核验房源不得对外发布。发布房源信息应注明机构、人员信息并实时更新;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信息。 (略)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我市将严格按照《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针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规定使用信用评分标准,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略) 场环境,引导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9月30日
标题: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5/2024-#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略) 住房和 (略)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时效性:关于加强国庆期间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
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2024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强商 (略) 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是房屋租 (略) (略) 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维护正常 (略) 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综合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财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企业应当共 (略) (略) 场秩序。
二是严格执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30日内,应当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当事人的 (略) 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三是各房屋产权人、承租人要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重点自查:
房屋居住人数和人均面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是否出租用于居住;房屋内水、电、气、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经营场所(门店)自查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使用大功率电器;灭火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瓶车及充电设施是否违规停放室内。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发布煽动性不实言论、恶意争抢房源问题;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是否及时备案、是否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租赁企业是否代理经营违建房屋。
各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重点学习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当好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做好承租人水、电、气、热等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同时上报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
二、规范经纪服务行为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承接。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不得恶意压价。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金融机构、 (略) 等单位不得与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未实名登记的人员进行合作。
(二)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 (略) 房屋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未经核验房源不得对外发布。发布房源信息应注明机构、人员信息并实时更新;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信息。 (略) 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我市将严格按照《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针对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规定使用信用评分标准,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同步向社会公示,并定期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略) 场环境,引导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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