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山岛七湾水上运动安全保障基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内容公示
桂山岛七湾水上运动安全保障基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内容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桂山岛七湾水上运动安全保障基地地块
地块面积:2104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 (略)
检测单位:广 (略)
规划用地性质:体育用地
调查缘由:项目地块原为国有空闲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略) (略) (略) (略) 《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等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并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地块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现状:2024年9月,调查单位对调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地块现状为未硬化平整土地,无利用情况,土壤表面有碎石覆盖,无任何建构筑物,未围蔽。
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地块外东侧及北侧均为空地,地块外西侧为七湾沙滩,南侧为海域。
污染识别结果:①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经地块污染识别分析可知,地块内曾作为采石 (略) 域,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料储存 (略) 域、有毒有害物料输 (略) 域储罐储槽、有毒有害物质地下输送管线、 (略) (略) 域、危险物质储存库、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 (略) 、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 (略) 域、受污染的地下 (略) (略) (略) 域、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辅助设施 (略) 域。
②相邻地块西侧及北侧与地块同时期为采石场,历史上未存在过重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污染识别分析后,其对地块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极小。地块外东侧一直为七湾沙滩,地块外南侧一直为海域。综上分析,地块外西侧 (略) 域的运营活动对地块造成的环境影响基本可忽略, (略) 域无潜在污染源。
由此可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本次调查程序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表层土检测
根据《 (略) (略) (略) (略) 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中可在第一阶段结束的条件,原则上不需要对地块进行采样检测工作,但为了排除不确定因素,辅助验证初步判断地块不是疑似污染地块的结论,本次调查选取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分析工作。本次调查的采样工作于2024年9月19日开展,共3个表层土壤监测点位和2个表层土对照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包括*中表1基本45项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均符合*中“第二类用地”限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等,地块内历史上曾作为采石 (略) 域,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料储存 (略) 域、有毒有害物料输 (略) 域储罐储槽、有毒有害物质地下输送管线、 (略) (略) 域、危险物质储存库、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 (略) 、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 (略) 域、受污染的地下 (略) (略) (略) 域、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辅助设施 (略) 域,地块内的表层土土壤检测结果也表明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均符合*中“第二类用地”限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在可接受范围内。
相邻地块西侧及北侧与地块同时期为采石场,历史上未存在过重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污染识别分析后,其对地块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极小。地块外东侧一直为七湾沙滩,地块外南侧一直为海域。综上分析,地块外西侧 (略) 域的运营活动对地块造成的环境影响基本可忽略, (略) 域无潜在污染源。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满足《 (略) (略) (略) (略) 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中可在第一阶段结束调查的五个条件,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体育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桂山岛七湾水上运动安全保障基地地块
地块面积:2104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珠海 (略)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 (略)
检测单位:广 (略)
规划用地性质:体育用地
调查缘由:项目地块原为国有空闲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体育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略) (略) (略) (略) 《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等相关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后续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目标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并编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地块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二、第一阶段调查
地块现状:2024年9月,调查单位对调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踏勘时地块现状为未硬化平整土地,无利用情况,土壤表面有碎石覆盖,无任何建构筑物,未围蔽。
调查地块周边现状:地块外东侧及北侧均为空地,地块外西侧为七湾沙滩,南侧为海域。
污染识别结果:①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经地块污染识别分析可知,地块内曾作为采石 (略) 域,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料储存 (略) 域、有毒有害物料输 (略) 域储罐储槽、有毒有害物质地下输送管线、 (略) (略) 域、危险物质储存库、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 (略) 、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 (略) 域、受污染的地下 (略) (略) (略) 域、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辅助设施 (略) 域。
②相邻地块西侧及北侧与地块同时期为采石场,历史上未存在过重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污染识别分析后,其对地块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极小。地块外东侧一直为七湾沙滩,地块外南侧一直为海域。综上分析,地块外西侧 (略) 域的运营活动对地块造成的环境影响基本可忽略, (略) 域无潜在污染源。
由此可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本次调查程序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表层土检测
根据《 (略) (略) (略) (略) 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中可在第一阶段结束的条件,原则上不需要对地块进行采样检测工作,但为了排除不确定因素,辅助验证初步判断地块不是疑似污染地块的结论,本次调查选取地块内表层土壤样品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分析工作。本次调查的采样工作于2024年9月19日开展,共3个表层土壤监测点位和2个表层土对照点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包括*中表1基本45项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均符合*中“第二类用地”限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等,地块内历史上曾作为采石 (略) 域,但不存在有毒有害物料储存 (略) 域、有毒有害物料输 (略) 域储罐储槽、有毒有害物质地下输送管线、 (略) (略) 域、危险物质储存库、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 (略) 、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 (略) 域、受污染的地下 (略) (略) (略) 域、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辅助设施 (略) 域,地块内的表层土土壤检测结果也表明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C10-C40)均符合*中“第二类用地”限值,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在可接受范围内。
相邻地块西侧及北侧与地块同时期为采石场,历史上未存在过重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污染识别分析后,其对地块造成环境污染的可能性极小。地块外东侧一直为七湾沙滩,地块外南侧一直为海域。综上分析,地块外西侧 (略) 域的运营活动对地块造成的环境影响基本可忽略, (略) 域无潜在污染源。
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满足《 (略) (略) (略) (略) 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中可在第一阶段结束调查的五个条件,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作为体育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因此,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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