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12号
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宜黄县 (略)
法定代表人:熊幸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5
地址: (略) 宜黄县凤冈镇龙井村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黄县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堆场内堆放的原料煤矸石和页岩未按环评要求使用防尘薄膜覆盖,原料堆棚外靠 (略) 有大量呈粉块状煤矸石和页岩露天堆放,未按环评要求贮存在原料堆场内,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和页岩均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略) 周边地面散落有大量呈黑色粉末状粉尘。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熊幸福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视频。(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现场情 (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4.2024年8月7日,法定代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宜黄县 (略) 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熊幸福提供的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宜黄县 (略) 的环保手续情况);
6.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黄县 (略) 厂长付志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适 (略) 罚裁量基准的内容:“违法行为是未采取措施,处罚幅度为(A)/万:5≤A≤10。”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 (略) 处以罚款#万元人民币 (略) 罚。
限于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办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手续(索取缴款代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29日
当事人名称:宜黄县 (略)
法定代表人:熊幸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5
地址: (略) 宜黄县凤冈镇龙井村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黄县 (略) 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堆场内堆放的原料煤矸石和页岩未按环评要求使用防尘薄膜覆盖,原料堆棚外靠 (略) 有大量呈粉块状煤矸石和页岩露天堆放,未按环评要求贮存在原料堆场内,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和页岩均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扩散, (略) 周边地面散落有大量呈黑色粉末状粉尘。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熊幸福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视频。(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现场情 (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4.2024年8月7日,法定代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宜黄县 (略) 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8月7日,法定代表人熊幸福提供的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宜黄县 (略) 的环保手续情况);
6.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宜黄县 (略) 厂长付志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7.2024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 (略)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适 (略) 罚裁量基准的内容:“违法行为是未采取措施,处罚幅度为(A)/万:5≤A≤10。”
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 (略) 处以罚款#万元人民币 (略) 罚。
限于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办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手续(索取缴款代码)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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