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
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公告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
余光华、余光林、余兰珠、杨微微、余红燕、余江山、余圆圆、余宇彬、余青华、余丽华:
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强制拆除坐落于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20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余光华等人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国家赔偿。
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附《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赔偿方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
《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主要内容为:“就案涉房屋提供以下赔偿方案供你们选择:1、以货币方式赔偿1,237,124元;2、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160.26平方米住宅用房;3、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201.11平方米办公用房(详细内容见附件《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赔偿方案》)。你们应当自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并选择赔偿方式。你们选择一致赔偿方式的,本机关将决定按你们选择的赔偿方式赔偿;逾期不选择赔偿方式或未能就赔偿方式达成一致的,本机关将决定对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置换160.26平方米住宅用房的方式予以赔偿。该产权调换置换住宅方案具体内容为1、置换住宅面积160.26平方米,安排80平方米、120平方米住宅各一套,位于文成县峃 (略) 河庭佳苑,国有划拨土地,你们需支付面积差价278,320元。2、搬迁费:3147元,回迁费3147元。3、安排文成县峃镇徐村苔湖二期临时周转用房3幢108室为周转用房,周转期限为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过渡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超期限未交付房屋的每月向你们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147元。4、屋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40,417元。5、我机关将对赔偿款项向文成 (略) 提存。你们应在赔偿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向文成 (略) 领取赔偿款并向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的,由我机关指定安置房。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赔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赔偿方案等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文成县 (略) 198号,联系电话:0577-(略))领取《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余光华、余光林、余兰珠、杨微微、余红燕、余江山、余圆圆、余宇彬、余青华、余丽华:
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强制拆除坐落于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20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余光华等人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国家赔偿。
2024年9月29日,本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附《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赔偿方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
《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主要内容为:“就案涉房屋提供以下赔偿方案供你们选择:1、以货币方式赔偿1,237,124元;2、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160.26平方米住宅用房;3、以产权调换方式置换201.11平方米办公用房(详细内容见附件《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赔偿方案》)。你们应当自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并选择赔偿方式。你们选择一致赔偿方式的,本机关将决定按你们选择的赔偿方式赔偿;逾期不选择赔偿方式或未能就赔偿方式达成一致的,本机关将决定对文成县峃 (略) 205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置换160.26平方米住宅用房的方式予以赔偿。该产权调换置换住宅方案具体内容为1、置换住宅面积160.26平方米,安排80平方米、120平方米住宅各一套,位于文成县峃 (略) 河庭佳苑,国有划拨土地,你们需支付面积差价278,320元。2、搬迁费:3147元,回迁费3147元。3、安排文成县峃镇徐村苔湖二期临时周转用房3幢108室为周转用房,周转期限为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过渡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超期限未交付房屋的每月向你们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147元。4、屋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40,417元。5、我机关将对赔偿款项向文成 (略) 提存。你们应在赔偿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向文成 (略) 领取赔偿款并向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的,由我机关指定安置房。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赔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赔偿方案等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文成县 (略) 198号,联系电话:0577-(略))领取《行政赔偿决定方案告知书-1》,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文成县峃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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