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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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 (略)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WBT8Y1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 (略) (略)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日, (略) 开 (略) 第一生产 (略) 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及少量可回收、不可回收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内对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规范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河环和责改字〔2024〕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 (略)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WBT8Y1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 (略) (略)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日, (略) 开 (略) 第一生产 (略) 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及少量可回收、不可回收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内对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规范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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