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华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河环和责改字〔2024〕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 (略)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WBT8Y1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 (略) (略)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日, (略) 开 (略) 第一生产 (略) 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及少量可回收、不可回收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内对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规范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河环和责改字〔2024〕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和平县 (略)
法定代表人:刘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4WBT8Y1P
地址:和平县大坝镇大 (略) (略)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5月21日, (略) 开 (略) 第一生产 (略) 内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及少量可回收、不可回收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30天内对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及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规范收集,不得露天堆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 (略)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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