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相关问题解答
临时用地相关问题解答
一、临时用地基本含义
(一)定义: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特点: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 (略) 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 (略) 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 (略) 等生 (略) 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 (略) 的,应当按 (略) 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 (略) 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储备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 (略) 县(自治县,以 (略) 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二)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 (略) 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略) 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 (略) 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审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含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
五、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 (略) 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六、临时用地申请材料
(一)前提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地质勘查,抢险救灾
2.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村民同意
4.无违法用地或违法 (略) 罚办结
5.已签定临时用地协议
6.拟用地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7.临时用地补偿费已支付
8. (略) 规划范围内需规划部门同意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三)申请材料清单( (略) 为例):
情况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3.主项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
4.临时用地呈报表
5.土地权属证明
6.勘测定界报告、图纸
7.临时用地协议
8.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9.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票据
10.土地复垦方案
11.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意见
12.复垦保证金缴纳票据
13.环保批复
情况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3.主项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
4.临时用地呈报表
5.土地权属证明
7.临时用地协议
8.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9.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票据
10.土地复垦方案
11.村委会会议纪要、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字、手印
12.复垦保证金缴纳票据
13.环保批复
(四)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略) 为例):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
4.土地权属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
七、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八、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 (略) 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来源:自然资源精选
一、临时用地基本含义
(一)定义: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特点: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 (略) 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涉及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 (略) 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的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位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保护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林地、草地、湿地以及各 (略) 等生 (略) 域,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意见,需要进行论证的,还应当按规定进行充分论证。临时用地涉及储备土地的,须取得土地储备机构的同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临时用地选址及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位于地质灾 (略) 的,应当按 (略) 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 (略) 内修建自用、临时、小型建(构)筑物的,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四、临时用地审批
(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涉及未储备或者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 (略) 县(自治县,以 (略) 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
(二)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 (略) 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方约定建立的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略) 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三)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持附件1所列材料,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明确临时用地详细用途及其具体位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单位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单位应当为项目法人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确定的主体单位。铁路、 (略) 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的临时用地,项目法人可以书面委托施工单位代办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审批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含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备且符合规定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临时用地审批。
五、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每使用一年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 (略) 域土地补偿费标准的10%,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六、临时用地申请材料
(一)前提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地质勘查,抢险救灾
2.经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以上村民同意
4.无违法用地或违法 (略) 罚办结
5.已签定临时用地协议
6.拟用地产权明晰、权属无争议
7.临时用地补偿费已支付
8. (略) 规划范围内需规划部门同意
(二)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三)申请材料清单( (略) 为例):
情况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3.主项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
4.临时用地呈报表
5.土地权属证明
6.勘测定界报告、图纸
7.临时用地协议
8.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9.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票据
10.土地复垦方案
11.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意见
12.复垦保证金缴纳票据
13.环保批复
情况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3.主项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
4.临时用地呈报表
5.土地权属证明
7.临时用地协议
8.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9.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票据
10.土地复垦方案
11.村委会会议纪要、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签字、手印
12.复垦保证金缴纳票据
13.环保批复
(四)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 (略) 为例):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细分至详细用途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txt坐标成果);
4.土地权属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书;
8.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凭证及使用监管协议;
9.其他必要的材料。
七、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八、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 (略) 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来源:自然资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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